6.12 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6.12 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系统内设备应能耐受住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保持主电状态;
b) 试验后,系统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 试验后,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应分别满足6.3.1.3和6.3.1.4的要求;
d) 低温试验后,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12 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系统内设备应能耐受住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保持主电状态;
b) 试验后,系统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 试验后,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应分别满足6.3.1.3和6.3.1.4的要求;
d) 低温试验后,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