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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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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

8.2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

8.2.1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过程中、不应产生垃圾、污水等二次污染,不应影响其他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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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道路清扫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应根据道路清洁程度的重要性及道路污染程度确定;

2 清洁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的路面、墙面、楼梯、栏杆上的污垢、涂写、刻画、张贴等时,不应损坏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等设施;

3 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不应直接扫入或倾倒入绿地、排水篦、排水井中;

4 日间机械化清扫保洁时间应避开城市道路交通高峰时段;

5 道路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模式应按照不同气候条件调整,当气温低于4℃时,应停止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或采用防冻措施;当台风、大雪、大雨等不适宜清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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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道路除雪、铲冰时应保证道路交通的可达性和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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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融雪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融雪剂种类应根据环境温度、积雪量选择,并应控制融雪剂的施撒(洒)量;

2 气温高于-5℃时,下雪前在引桥、立交桥等有坡度的道路上施撒(洒)颗粒状雪剂的量不应大于10g/㎡;

3 机场、车站、码头、人行便道等交通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应使用氯化物类融雪剂;

4 施(洒)融雪剂后清除的雪不应堆放在绿地、绿化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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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机械化除雪时应配有安全警示装置;城镇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警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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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村庄街巷两侧、田头地脚、山脚边坡、房前屋后不应堆放垃圾、杂物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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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对设置在道路及两侧、室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洁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周边行人的正常通行;

2 清洁措施及清洗剂不应破坏设施自身结构、涂层,油饰粉刷不应改变或遮盖设施自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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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水域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打捞清除的漂浮废弃物应纳入当地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2 在台风、雷暴雨、洪水、大雾、寒潮、高温等灾害性气候以及大潮汛期间,应暂停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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