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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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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收集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应设置分类标志;

3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

4 垃圾收集桶/箱、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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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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