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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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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景观照明设施

7 景观照明设施

7.0.1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确保夜间公共环境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干扰光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2 景观照明选用彩色光时,不应与道路、铁路、机场、航运等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7.0.2 景观照明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产生光污染、减少能源消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1的规定;

2 应控制溢散光对相邻场所的光干扰,受干扰区内距离干扰源最近的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2的规定;

3 应制定合理的景观照明开关灯时段和时间,严格控制开关灯时段后仍在开灯的灯具类型、数量和光照强度;

4 在设置公共灯光艺术装置、激光表演装置、投影装置等特殊景观照明设施前,应对可能受到干扰光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进行分析评估。

7.0.3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结合所处环境的自然生态特性,正确选择照明参数,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避免或减少人工照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栖息地、沼泽、湿地等动植物对人工照明敏感的区域、应限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

2 不应对古树名木设置景观照明,且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对古树名木造成影响。

7.0.4 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的广场等有可能遭受雷击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当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的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支撑景观照明设施的金属构件应接地。

7.0.5 景观照明设施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尘、防水、节能型,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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