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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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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垃圾转运站

4 垃圾转运站

4.0.1 垃圾转运站应满足分类转运的要求,并与后续处理方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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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垃圾转运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应满足消防、电气和作业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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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生活垃圾转运站按照设计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五小类,不同规模转运站的设计转运量划分区间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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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应满足服务区域在服务年限范围内的垃圾增长及垃圾收运季节波动性需求,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运量与平均月清运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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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垃圾转运站布局应按垃圾产生分布、处理设施布局、垃圾收运模式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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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垃圾转运站选址应根据服务区域、转运能力、污染控制等因素,设在交通便利且易于安排清运线路的地点,并应具备保障垃圾转运站正常运行的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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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垃圾转运工艺应按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物流应顺畅;

2 应减少垃圾裸露时间;

3 生活垃圾转运站不应采用垃圾落地转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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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垃圾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内道路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 垃圾转运站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

3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人、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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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垃圾转运站应有主体建筑,且主体建筑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的卸料、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转要求;

2 垃圾转运车间的空间与面积均应满足车辆倾卸作业要求;

3 生活垃圾收集车卸料及压缩装箱作业车间应封闭;

4 垃圾转运车间的卸料口和车辆进出口应安装便于启闭的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5 生活垃圾转运车间作业区地面及3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且应便于清洗;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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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可回收垃圾储存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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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配置转运单元,其实际转运能力应满足高峰时段要求;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工作能力应与设计规模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转运作业单元数量应根据高峰期垃圾转运量确定,备用系数不应小于0.2;除V类小型转运站外,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转运作业单元数不应少于2个。只有1个转运单元的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有转运单元故障应急措施。

2 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根据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等因素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相匹配,备用系数不应小于0.2。4.0.12 垃圾转运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内应雨污分流;

2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污水导排设施;

3 垃圾转运站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或排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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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 垃圾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垃圾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等措施;并配置消毒、杀虫设施及装置;

2 建筑垃圾转运站应有通风、除尘、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

3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独立抽排风/除臭系统;

4 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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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 垃圾转运站的电气及运行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作业区电源开关及插座应设置在离地面1.5m以上,电源开关及插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P55;

2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作业安全标志;

3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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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 垃圾转运车应与垃圾转运集装箱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车应满足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及后续处理设施与卸料场地要求;

2 垃圾转运集装箱应保证装卸料顺畅,关闭严实、密封可靠;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 垃圾转运集装箱应有防腐蚀措施;其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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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备称量及备用电源应急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

2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用户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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