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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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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 语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2 燃气质量
4 制 气
4.1 一般规定
4.2 煤的干馏制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8 调峰
5 净 化
5.1 一般规定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5.3 煤气排送
5.4 焦油雾的脱除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7 煤气最终冷却
5.8 粗苯的吸收
5.9 萘的最终脱除
5.10 湿法脱硫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5.13 煤气脱水
5.14 放散和液封
6 燃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5 门站和储配站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3 燃气计量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5 商业用气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本规范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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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标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 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 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

10.6.2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

2)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4)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停机和自动切断阀连锁。

3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A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10.6.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烧器选择,应根据加热工艺要求、用气设备类型、燃气供给压力及附属设施的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6.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气余热宜加以利用。

10.6.5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 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 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10.6.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 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 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10.6.7 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 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 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 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 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 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 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10.6.9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


条评论
评论
  • 10.5.3-5被全部划掉,相应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又无提及事故通风,是直接取消了商用厨房的燃气做法还是事故通风呢?

  • 开在前室的管井检查门,建规明确是丙级,这里要求乙级,而且前后矛盾,第二章2.5.19中说是丙级,2.7.12中又要乙级

  • 应该依规范编制组意见为准,地方不应随便做解释,这样极易导致混乱

  • 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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