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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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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 语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2 燃气质量
4 制 气
4.1 一般规定
4.2 煤的干馏制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8 调峰
5 净 化
5.1 一般规定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5.3 煤气排送
5.4 焦油雾的脱除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7 煤气最终冷却
5.8 粗苯的吸收
5.9 萘的最终脱除
5.10 湿法脱硫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5.13 煤气脱水
5.14 放散和液封
6 燃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5 门站和储配站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3 燃气计量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5 商业用气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本规范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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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4.1 重油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碳氢比(C/H)<7.5;

残炭<12%;

开口闪点>120℃;

密度900~970kg/m3

4.4.2 原料重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原料重油的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3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制气应采用催化裂解工艺,其炉型宜采用三筒炉。

4.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0.65m3/(m3·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0.6~0.7m;

3 燃烧室热强度:5000~7000MJ/(m3·h);

4 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量比例:小于16%;

5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1.0~1.2(质量比);

6 循环时间:8min;

7 每吨重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煤气:1100~1200m3(低热值按21MJ/m3计);

粗苯:6%~8%;

焦油:15%左右;

8 选用含镍量为3%~7%的镍系催化剂。

4.4.5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收和除尘设备。

4.4.6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蒸汽系统应设置蒸汽蓄能器。

4.4.7 每2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1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4.4.8 煤气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或直接-间接-直接三段冷却流程。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应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4.9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 每1~2组炉应设置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4.4.10 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量应按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3 每1~3台油泵应另设1台备用。

4.4.11 输油系统应设置中间油罐,其容量宜按1d的用油量确定。

4.4.12 煤气系统应设置缓冲罐,其容量宜按0.5~1.0h的产气量确定。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排油装置。

4.4.13 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4.14 油制气炉宜露天布置。主烟囱和副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4.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控制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16 油水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减少挥发性气体散发的措施。

4.4.17 重油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4.4.18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手动和自动切换操作;

2 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 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 主要阀门应设置检查和连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4.4.19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动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程序控制系统的形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

2 应设置储能设备;

3 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他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工艺生产的特点。


条评论
评论
  • 10.5.3-5被全部划掉,相应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又无提及事故通风,是直接取消了商用厨房的燃气做法还是事故通风呢?

  • 开在前室的管井检查门,建规明确是丙级,这里要求乙级,而且前后矛盾,第二章2.5.19中说是丙级,2.7.12中又要乙级

  • 应该依规范编制组意见为准,地方不应随便做解释,这样极易导致混乱

  • 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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