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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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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 语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2 燃气质量
4 制 气
4.1 一般规定
4.2 煤的干馏制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8 调峰
5 净 化
5.1 一般规定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5.3 煤气排送
5.4 焦油雾的脱除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7 煤气最终冷却
5.8 粗苯的吸收
5.9 萘的最终脱除
5.10 湿法脱硫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5.13 煤气脱水
5.14 放散和液封
6 燃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5 门站和储配站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3 燃气计量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5 商业用气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本规范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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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煤的干馏制气

4.2 煤的干馏制气

4.2.1 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25%;

坩埚膨胀序数;

葛金指数F~G1

灰分(干基)<25%;

粒度<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

注:1 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干基)<10%;

粒度15~50mm;

热稳定性(TS)>60%。

2 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 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 焦炉:

挥发分(干基)24%~32%;

胶质层指数(Y)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28~33mm;

粘结指数58~72;

水分<10%;

灰分(干基)≤11%;

硫分(干基)<1%;

粒度(<3mm的含量)75%~80%。

注:1 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 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 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4.2.4 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的用煤量确定。其操作容量系数,宜取65%~70%。

4.2.5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 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确定;

3 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 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3

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3

5 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用煤量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2~16h用煤量计算。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采用。

注:1 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2 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

3 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4 焦炉按干煤计。

4.2.9 焦炉的加热煤气系统,宜采用复热式。

4.2.10 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含两段发生炉)或高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的规定。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4.2.10选用。

注:1 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长度为2.1m炉型所耗发生炉热煤气计算。

焦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炉型所耗冷煤气计算。

2 水分按7%的煤计。

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预热器;

2 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3 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4 应设置蒸汽清扫和水封装置;

5 加热煤气的总管的敷设,宜采用架空方式。

4.2.12 直立炉、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洒装置。直立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 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

4.2.14 直立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焦炉的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的电机车之间宜设置可靠的连锁装置以及熄焦车控制推焦杆的事故刹车装置。

4.2.15 焦炉宜设上升管隔热装置和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

4.2.16 氨水喷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应按直立炉4m3/t(煤)、焦炉6~8m3/t(煤)选用;

2 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 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 焦炉消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量的3.4%~3.6%,其喷洒压力应按1.5~2.7MPa设计。

注:1 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 焦炉按干煤计。

4.2.17 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 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3 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 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 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 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3/t(水分为7%的煤)计算;

2 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3 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排焦箱上应设排焦控制器;

4 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装置;

5 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大于80s的沥水时间。

4.2.19 焦炉可采用湿法熄焦和干法熄焦两种方式。当采用湿法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3/t(干煤)计算。熄焦时间宜为90~120s。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熄焦水有足够的沉淀时间。清除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应采用机械化设施。

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4.2.20 当熄焦使用生化尾水时,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酚≤0.5mg/L;

CN-≤0.5mg/L;

CODcr≈350mg/L。

4.2.21 焦炉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两座焦炉宜设置1个焦台;

2 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2倍;

3 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

4 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28°。

4.2.22 焦炭处理系统,宜设置筛焦楼及其储焦场地或储焦设施。

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40mm、40~25mm、25~10mm和小于10mm,共4级设计。

注:生产冶金、铸造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大于60mm或80mm的一级。生产铁合金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10~5mm和小于5mm两级。

4.2.23 筛焦楼内储焦仓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10~12h产焦量计算;

2 焦炉的储焦仓,宜按6~8h产焦量计算。

4.2.24 储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4.2.25 独立炼焦制气厂储焦场的操作容量宜按焦炭销售运输方式不同采用15~20d产焦量。

4.2.26 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大块气焦,宜用于生产水煤气。


条评论
评论
  • 10.5.3-5被全部划掉,相应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又无提及事故通风,是直接取消了商用厨房的燃气做法还是事故通风呢?

  • 开在前室的管井检查门,建规明确是丙级,这里要求乙级,而且前后矛盾,第二章2.5.19中说是丙级,2.7.12中又要乙级

  • 应该依规范编制组意见为准,地方不应随便做解释,这样极易导致混乱

  • 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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