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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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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 语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2 燃气质量
4 制 气
4.1 一般规定
4.2 煤的干馏制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8 调峰
5 净 化
5.1 一般规定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5.3 煤气排送
5.4 焦油雾的脱除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7 煤气最终冷却
5.8 粗苯的吸收
5.9 萘的最终脱除
5.10 湿法脱硫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5.13 煤气脱水
5.14 放散和液封
6 燃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5 门站和储配站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3 燃气计量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5 商业用气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本规范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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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6.1.3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并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6.1.3A 城镇燃气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气源和满足调峰供应、应急供应等的气源能力储备。当采用天然气气源时,气源能力储备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

6.1.3B 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设施建设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宜采用集中设置区域性储备设施的方式,天然气还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地质条件时,宜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

2 具备岸线和港口条件时,宜采用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方式;

3 在不具备建设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条件的内陆地区,宜采用集约化布局的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方式。

6.1.4 城镇燃气采用天然气作气源时,逐月用气不均匀性平衡和应急供气应由气源方统筹调度解决;逐日用气不均匀性平衡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要求由气源方与需气方根据用户、气源调节和储气方式等情况共同协商解决;逐小时用气不均匀性平衡,应由需气方设置调峰储气设施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进行用气量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并与气源方协商签订供气合同,供气合同应明确供需双方的气量计划。

6.1.5 用于调峰供应的气源能力储备的规模,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用户结构、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运行稳定性和供气调度规律等因素,在充分利用气源可调量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储备方式的选择应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1.5A 气源能力储备设施与城镇燃气管网之间应设有能力和可靠性满足要求的输送系统。当气源能力储备设施设置在异地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备气源能够可靠、按需输送至城镇燃气管网,并应实现连续、稳定供气。

6.1.5B 当采用人工制气气源时,人工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宜按设计规模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设计产量中的基本气量和调峰气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GB 51208的有关规定。

6.1.5C 当城镇燃气设置可替代气源作为气源能力储备时,其供气能力及原料储备应与承担的供气和储备规模相适应。可替代气源与主气源的气质应具备满足要求的互换性。

6.1.5D 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时,地下储气库及其地面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储气库设计规范》SY/T 6848、《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及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7 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条评论
评论
  • 10.5.3-5被全部划掉,相应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又无提及事故通风,是直接取消了商用厨房的燃气做法还是事故通风呢?

  • 开在前室的管井检查门,建规明确是丙级,这里要求乙级,而且前后矛盾,第二章2.5.19中说是丙级,2.7.12中又要乙级

  • 应该依规范编制组意见为准,地方不应随便做解释,这样极易导致混乱

  • 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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