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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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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 语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2 燃气质量
4 制 气
4.1 一般规定
4.2 煤的干馏制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8 调峰
5 净 化
5.1 一般规定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5.3 煤气排送
5.4 焦油雾的脱除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7 煤气最终冷却
5.8 粗苯的吸收
5.9 萘的最终脱除
5.10 湿法脱硫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5.13 煤气脱水
5.14 放散和液封
6 燃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5 门站和储配站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3 燃气计量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5 商业用气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本规范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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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 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6.4.2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 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 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 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6.4.4 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1部分:A级钢管》GB/T 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2部分:B级钢管》GB/T 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L245。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3 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管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

4 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5 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 472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JB 4727的有关规定。

6 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

6.4.5 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当管道位于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时,应考虑管道所承受的地震荷载。

6.4.6 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计算所得到的厚度应按钢管标准规格向上选取钢管的公称壁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式中?δ——钢管计算壁厚(mm);

P——设计压力(MPa)

D——钢管外径(mm);

σs——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MPa);

F——强度设计系数,按表6.4.8和表6.4.9选取;

ф——焊缝系数。当采用符合第6.4.4条第2款规定的钢管标准时取1.0。

6.4.7 对于采用经冷加工后又经加热处理的钢管,当加热温度高于320℃(焊接除外)或采用经过冷加工或热处理的钢管煨弯成弯管时,则在计算该钢管或弯管壁厚时,其屈服强度应取该管材最低屈服强度(σs)的75%。

6.4.8 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6.4.9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6.4.9的规定。

表6.4.9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

6.4.10 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应规定:

1 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与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

2 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

3 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

4 弯头和弯管的管壁厚度计算;

5 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

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注:1 当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注:1 当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δ<9.5mm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B行的水平净距。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4.13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4.14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0MPa(表压)。

6.4.15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4.16 当管道安全评估中危险性分析证明,可能发生事故的次数和结果合理时,可采用与表6.4.11、表6.4.12和6.4.15条不同的净距和采用与表6.4.8、表6.4.9不同的强度设计系数(F)。

6.4.17 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强的结构形式可采用增加主管道或支管道壁厚或同时增加主、支管道壁厚、或三通、或拔制扳边式接口的整体补强形式,也可采用补强圈补强的局部补强形式。

2 当支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

3 支管道的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可不作补强计算。

4 开孔削弱部分按等面积补强,其结构和数值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应规定。其焊接结构还应符合下述规定:

1)主管道和支管道的连接焊缝应保证全焊透,其角焊缝腰高应大于或等于1/3的支管道壁厚,且不小于6mm;

2)补强圈的形状应与主管道相符,并与主管道紧密贴合。焊接和热处理时补强圈上应开一排气孔,管道使用期间应将排气孔堵死,补强圈宜按国家现行标准《补强圈》JB/T 4736选用。

6.4.18 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 12459、《钢板制对焊管件》GB/T 13401、《钢制法兰管件》GB/T 17185、 《钢制对焊管件》SY/T 0510和《钢制弯管》SY/T 525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管法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法兰》GB/T 9112~GB/T 9124、《大直径碳钢法兰》GB/T 13402或《钢制法兰、垫片、紧固件》HG 20592~HG 20635的规定。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应考虑介质特性配套选用。

3 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缘法兰设计技术规定》SY/T 0516的规定。

4 非标钢制异径接头、凸形封头和平封头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5 除对焊管件之外的焊接预制单体(如集气管、清管器接收筒等),若其所用材料、焊缝及检验不同于本规范所列要求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6 管道与管件的管端焊接接头形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7 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弯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且弯曲后的弯管其外侧减薄处厚度应不小于按式(6.4.6)计算得到的计算厚度。

6.4.19 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

2 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3 燃气管道阀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

4 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6.4.20 高压燃气管道及管件设计应考虑日后清管或电子检管的需要,并宜预留安装电子检管器收发装置的位置。

6.4.21 埋地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地管线上弯管或迂回管处产生的纵向力,必须由弯管处的锚固件、土壤摩阻或管子中的纵向应力加以抵消。

2 若弯管处不用锚固件,则靠近推力起源点处的管子接头处应设计成能承受纵向拉力。若接头未采取此种措施,则应加装适用的拉杆或拉条。

6.4.22 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要求等应符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6.4.23 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处应埋设警示带。


条评论
评论
  • 10.5.3-5被全部划掉,相应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又无提及事故通风,是直接取消了商用厨房的燃气做法还是事故通风呢?

  • 开在前室的管井检查门,建规明确是丙级,这里要求乙级,而且前后矛盾,第二章2.5.19中说是丙级,2.7.12中又要乙级

  • 应该依规范编制组意见为准,地方不应随便做解释,这样极易导致混乱

  • 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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