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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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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用电设施

7.3 用电设施

7.3.1 电梯、水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取节电控制措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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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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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光设计相协同。

7.3.4 全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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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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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规定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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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场所照明应采用LED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并应能够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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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节能灯具和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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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有条件时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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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8条是强制条文吧,5.1.10非强制条文

  • 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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