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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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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生活热水系统

6.2 生活热水系统

6.2.1 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 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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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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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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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制备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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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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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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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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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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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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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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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住宅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寒冷地区,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所有用户均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住宅,宜为其中12个楼层的用户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 当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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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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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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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不能改改

  • 5.1.8条是强制条文吧,5.1.10非强制条文

  • 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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