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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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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和寒冷A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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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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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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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注: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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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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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

4.1.7 严寒A、B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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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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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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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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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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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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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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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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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不能改改

  • 5.1.8条是强制条文吧,5.1.10非强制条文

  • 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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