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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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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消防水池

7.4.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市政给水管道、水源并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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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
2)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改建人防工程有困难时,可按1h计算;
3)防空地下室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与地面工程一致;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消防水池的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 水池的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
4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措施;
5 消防水池可设置在人防工程内,也可设置在人防工程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室外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6 容积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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