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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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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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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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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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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2 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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