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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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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30)Pa。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 /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3000m3/h;
2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不直接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并应在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墙上设置余压阀。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他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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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计算确定。
避难走道的前室宜设置条缝送风口,并应靠近前室入口门,且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两侧宽度均应大于门洞宽度0.1m(图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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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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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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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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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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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应采用室外新风,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当采风口与排烟口垂直布置时,宜低于排烟口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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