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施工总进度编制原则
7.2 施工总进度编制原则
7.2.1 编制施工总进度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2 应采用国内平均施工进度水平,合理安排工期。
3 应均衡分配资源。
4 各项目施工程序前后兼顾、衔接合理、施工均衡。
7.2.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宜按下列环节进行节点划分:
1 “四通一平”施工单位进场(工程开工)。
2 “四通一平”及临建完成。
3 光伏阵列基础、支架施工完成。
4 生产综合楼、配电室等建筑物土建完成。
5 首批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分项调试完成。
6 首批光伏阵列并网发电。
7 末批光伏阵列并网发电。
8 工程整体移交生产。
9 整体竣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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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光伏发电工程里程碑节点与风电、水电等其他发电型式有所区别,不存在首台机组,因此,本规范按光伏组件并网批次进行规定。
7.2.3 施工总进度宜按照第7.2.2条中所述节点进行工期排定和编制,提出施工关键线路,突出主、次关键工程;明确开工、首个阵列并网发电和工程完工日期。
7.2.4 施工工期排定时,应根据水文、气象条件,分析相应的有效施工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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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混凝土浇筑的月工作日数主要考虑冬、雨、夏季等气象因素对施工的影响。因电池组件安装主要在露天进行,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天气影响。其他电气设备则受气象因素影响较小。
7.2.5 光伏组件安装和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进度应协调,并与土建工程施工交叉衔接;应处理好土建和安装、主体与附属、阵列投产与续建施工等方面的关系。
7.2.6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工期应根据电站装机容量、光伏阵列基础型式、升压站电压等级、地区类别及工程场地海拔高度等指标综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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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根据多个已建光伏发电工程数据统计和专题研究,得出了光伏发电工程工期定额建议表,见表4。表中地区类别划分参见表5,高海拔区域工期调整系数参见表6。
表4光伏发电工程工期定额建议表(d)
注:1当装机容量小于10MW时,1、2、3、4项工期定额可进行相应折减。
2当光伏阵列基础采用桩基时,套用本表第2项可适当调整。
3本表中升压站电压等级为35kV。若升压站电压等级高于35kV时,表中5、6项可适当调整。
4当电站采用一级升压、无升压站时,本表第5、6项时间应相应减少。
5对于高海拔区域,其工期调整系数参见表6中海拔高度调整系数表。
6本工期定额不含“现场施工准备”,该工期是指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已批准,工程及施工用地的征(租)手续已办妥,与各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主要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始进行总体施工准备工作起直至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所需的工期。在此以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前期工作及非现场性准备工作不计算在内,通常为2~3个月。
7本表参考电力施工工期定额标准。
8本表数据为参考值。
表5施工地区分类表
注:1西南地区(四川、云南、贵州)的工程如果所在地为山区,施工场地特别狭窄,施工区域布置分散,或年降雨天数超过150d时,可核定为Ⅱ类地区;
2Ⅰ类地区的部分酷热地区,当每年的日最高气温超过37℃的天数在30d及以上时,可核定为Ⅱ类地区;
3特殊地区的核定分类应由工期定额主管部门确定。
表6海拔高度调整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