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 监测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大型光伏幕墙系统宜设置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宜由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传输系统组成,且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存储和查询历史运行信息和故障记录;
2 友好的人机操作界面与监测显示界面;
3 与储能系统的电池管理系统相集成;
4 接入远程监控的接口,且能以规定的数据格式与远程数据中心传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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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监测系统应能监测、记录及保存下列参数:
1 太阳总辐射、环境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
2 光伏玻璃幕墙组件温度、发电功率和累计发电量;
3 直流侧电压、电流,交流侧的电压、电流和频率等;
4 监控涉及的全部开关量,包括与断路器相关的程控、报警等信号开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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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监测系统应采用开放的通信协议和标准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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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监测系统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宜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保证监测系统在电源失电或电源不符合要求时能正常工作至少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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