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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附条文说明] 》CJJ/T 173-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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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评价方式

9. 2  评价方式

9.2.1  游览解说质量评价应包括对于风景区游览解说系统的设置和效果给予的综合评价。宜采用专家评价和游客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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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专家评价可通过专家调查统计完成。专家评价表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评价过程应邀请本行业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分,并应按下式计算平均值得到专家评价得分结果。每次调查专家人数不应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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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游客评价可通过游客调查统计完成。游客评价表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游客评价过程应随机选择游客填写调查问卷,并应根据调查统计结果按下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游客评价得分结果。每次调查人数不应少于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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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应将专家评价得分与游客评价得分相加,得到综合评分,并确定风景区的解说系统等级。

风景区解说系统评价得分=专家评价得分+游客评价得分       (9.2.4)

9.2.5  风景区解说系统评价可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得分值域应为:

     1  五星级解说系统,得分值域为90分~100分;

     2  四星级解说系统,得分值域为80分~89分;

     3  三星级解说系统,得分值域为70分~79分;

     4  二星级解说系统,得分值域为60分~69分;

     5  一星级解说系统,得分值域为50分~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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