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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附条文说明] 》CJJ/T 173-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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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类信息

4.2  分类信息

4.2.1  风景区概况介绍应包括风景区的名称、级别、性质、面积、地理位置、发展历史及设立年代,所在地域的自然、文化和经济环境,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及特点,主要景区、游线及景点的分布情况。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景区、游线、景点的解说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景区、游线、景点介绍应包括名称内涵、历史演变过程、资源价值特点,并应清晰表达景点、游线的位置关系;

     2  应根据风景区的资源价值特点,确定景区、景点的自然、文化信息解说强度,并应结合对景点、景物的内涵介绍,给予游客启迪与联想。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服务信息应包括风景区内部及周边的旅游咨询,交通、食宿、购物、医疗、邮政、报警等设施的分布和到达的交通线路。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游览管理信息可包括对游客的游览建议、安全警示和环保要求,并应依据管理信息的提示可分为提醒、劝解和警告。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旅游商品信息可包括对当地特色食品的风味及制作方法的介绍,传统手工艺品的工艺特点与艺术价值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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