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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附条文说明] 》CJJ/T 173-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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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解说中心

7  解说中心

7.0.1  解说中心应设置在风景区(或景区)的入口,或景点集中、游客便于到达的区域,可与游客中心合并设置。

7.0.2  风景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解说中心,可分为综合或专题解说中心。

7.0.3  解说中心的规模、内容、配套设施应与风景区的游客量及导览服务需求相匹配。解说中心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7.0.4  解说中心宜包括信息咨询、展陈、视听、讲解服务等功能,各功能的主要服务内容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咨询的内容应包括风景区概况、景区景点、游览线路、服务设施和救助设施等,咨询形式可分为讲解员解答和自助查询;

     2  展陈内容应包括风景区的发展演变、资源特点及保护意义等,展陈对象可以模型、图片、标本和实物为主;

     3  视听是风景区信息展示的一种补充形式,可包括电影、数字多功能光盘(DVD)、幻灯片、投影等;

     4  讲解服务分为讲解员解说和便携式电子导游机解说。

7.0.5  解说中心可向游客提供风景区出版物。风景区出版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区出版物可包括书籍、刊物、旅游宣传材料等;

     2  风景区出版物应图文并茂,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游客使用,方便游客随身携带;

     3  风景区出版物的内容应突出风景区的资源价值和特色,应包括风景区概况、景区景点特色、风景区服务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游览管理的要求等;风景区出版物也可以介绍风景区旅游商品的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

7.0.6  解说中心宜通过统筹安排讲解员及解说设施实现解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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