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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附条文说明] 》CJJ/T 173-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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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讲解员

5      

5.0.1  讲解员可由风景区提供或旅行团配备。

5.0.2  讲解员讲解强度(内容)应根据游览接待计划或游客选择的景点进行安排,并应详略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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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讲解员应根据不同的游客需求,有针对性地解说,对讲解的内容可适度增减,不应呆板背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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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讲解员应发音标准,语言生动,富有表达力。

5.0.5  讲解员的基本语言必须为普通话,宜兼顾其他国际通用语种。

5.0.6  普通话讲解应达到国家普通话等级考试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外语讲解应达到国家相关机构认证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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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普通话讲解的语速宜控制在180字/min~250字/min之间。其他语言的讲解语速可参照普通话相似语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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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风景区宜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讲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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