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冻土强度指标的特征值
A.0.1 冻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当不进行原位试验确定时,可根据冻结地基土的名称、土的温度按表A.0.1的规定取值。
注:1 冻土“极限承载力”按表中数值乘以2取值;
2 表中数值适用于本规范表3.1.6中Ⅰ、Ⅱ、Ⅲ类的冻土类型;
3 冻土含水率属于本规范表3.1.6中Ⅳ类冻土类型时,黏性冻土承载力取值应乘以0.8~0.6(含水率接近Ⅲ类时取0.8,接近V类叫取0.6,中间取中值);碎石冻土和砂冻土承载力取值应乘以0.6~0.4(含水率接近Ⅲ类时取0.6,接近V类时取0.4,中间取中值);
4 当含水率小于或等于未冻水含水率时,应按不冻土取值;
5 表中温度是使用期间基础底面下的最高地温,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确定;
6 本表不适用于盐渍化冻土及冻结泥炭化土。
A.0.2 在无试验资料的情况下,桩端冻土承载力的特征值可按表A.0.2-1的规定确定,对于盐渍化冻土可按表A.0.2-2的规定确定,对于冻结泥炭化土可按表A.0.2-3的规定确定。
A.0.3 冻土和基础间的冻结强度特征值应在现场进行原位测定,或在专门试验设备条件下进行试验测定。若无试验资料时,可依据冻结地基土的土质、物理力学指标按表A.0.3-1的规定确定。对于盐渍化冻土与基础表面间的冻结强度可按表A.0.3-2的规定确定,对于冻结泥炭化土可按表A.0.3-3的规定确定。
表A.0.3-1~表A.0.3-3可用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其他材质的基础与冻土间的冻结强度,应按表值进行修正,其修正系数应符合表A.0.3-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