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工程施工及验收
9.0.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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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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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餐厨垃圾处理厂涉及的建(构)筑物、道路、设备、管道、电缆等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或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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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餐厨垃圾处理专用设备应由设备生产商负责安装或现场指导安装和设备调试,调试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设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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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餐厨垃圾处理厂竣工验收前,严禁处理生产线投入使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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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餐厨垃圾处理厂工程验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3 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
4 专项设备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5 施工、安装纪录资料;
6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纪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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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餐厨垃圾处理生产线的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进料、储料、输送、预处理、主体处理、后处理、配套环保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行合格;
2 处理量和各项技术参数均达到设计要求;
3 电气系统和仪表控制系统均安装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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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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