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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 184-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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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饲料化处理

7.5  饲料化处理

7.5.1  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应确保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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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应对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有效地预处理,将混杂其中的塑料、木头、金属、玻璃、陶瓷等非食物垃圾进行去除,去除后的杂物含量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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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选择饲料化作为主处理工艺的餐厨垃圾处理,应考虑对霉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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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的餐厨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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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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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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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用于处理餐厨垃圾的微生物菌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列表允许使用的菌种,确保菌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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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憔化和生成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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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生产工艺中任何接触物料的设备,在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的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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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  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饲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7.5.11  饲料化产品包装及标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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