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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 184-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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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预处理

7.2      

7.2.1  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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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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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餐厨垃圾的分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2  餐厨垃圾分选系统可根据需要选配破袋、大件垃圾分选、风力分选、重力分选、磁选等设施与设备。

   3  分选出的不可降解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4  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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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餐厨垃圾的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厨垃圾破碎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输送工艺和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

   2  破碎设备应具有防卡功能,防止坚硬粗大物破坏设备。

   3  破碎设备应便于清洗,停止运转后应及时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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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泔水油的分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油脂分离及油脂分离工艺。

   2  餐厨垃圾液相油脂分离收集率应大于90%。

   3  应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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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餐饮单位厨房下水道清掏物可用于提炼地沟油,地沟油的提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沟油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得到妥善处理,并应达标排放。

   2  提炼出的地沟油和残渣均不得用于制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3  提炼后的残渣和废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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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严禁将煎炸废油、泔水油和地沟油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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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利用湿热处理方法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时,湿热处理温度宜为120℃~160℃,处理时间不应小于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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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利用干热处理方法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时,物料温度宜为95℃~120℃,此温度下物料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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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控制盐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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