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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 184-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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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厌氧消化工艺

7.3  厌氧消化工艺

7.3.1  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并应混合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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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3  湿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8%,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15d。

7.3.4  干式工艺的消化物含固率宜为18%~30%,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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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消化物料碳氮比(C/N)宜控制在(25~30):1,pH值宜控制在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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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以35℃~38℃为宜,高温温度以50℃~55℃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物料温度上下波动不宜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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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餐厨垃圾中钠离子含量高对厌氧发酵影响较大时,宜采取降低钠离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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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2  容量应根据处理规模、发酵周期、容器强度等因素确定。

   3  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4  厌氧消化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5  应有检修孔和观察窗。

   6  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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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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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工艺中产生的沼液和残渣应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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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  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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