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标牌
6 解说设施
6.1 标 牌
6.1.1 标牌设计和设置应规范、系统、醒目、清晰、协调、安全、环保、艺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牌的要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GB/T 20501.1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3.1的要求;
2 应保证标牌系统内部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内容的一致性;
3 标牌在所设置的环境中应醒目,应设置在易于发现的位置,并应避免被其他固定物体遮挡;标牌应保证有足够的照明或使用内置光源;
4 标牌中文字、平面示意图与其背景应有足够的对比度;应保证文字、平面示意图在细节之间的区分,并应清晰表现文字及平面示意图之间的相互关系;
5 在标牌设计和设置的整个系统中,表示相同含义的文字、平面示意图或说明应相同;标牌的设计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6 标牌设置后,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7 标牌制作宜选用环保材料,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
8 标牌的形式应具有审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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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本条规定了以下四点内容:
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15566.1中规定了设计和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通用原则与要求,适用于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本标准在规定风景区导向系统中的一部分——标牌的设计、设置原则时,参考了上述标准的要求。
2《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0501包括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文字标识及相关要素、平面示意图和信息板、街区导向图和便携印刷品等5部分。本标准在规定风景区标牌的设计、设置原则时,参考上述标准,并结合风景区特点,规定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文字标识及相关要素、平面示意图三部分内容。
3《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2893.1指导标牌中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以实现准确、规范地传递安全信息的目的。本标准在规定风景区安全标志牌的设计与设置原则时参考了上述标准。
4标牌制作宜选用的“环保材料”是指在原料获取、产品制造、应用过程和使用之后的再生循环利用等环节中对地球环境负荷最小和对人类身体健康无害的材料。
6.1.2 标牌的解说信息应准确、科学、完整、简明、内容表达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各类标牌的解说信息宜选择下述内容和表达方式:
1 解说牌的解说信息宜包括风景区概况,景区景点的价值、特色和成因,游览管理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宜使用文字表达为主;
2 导向牌的解说信息宜包括景区、景点和服务设施等布局、交通方向、路径和距离等内容;宜使用标志或平面示意图表达为主;
3 安全标志牌应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传递安全信息。
6.1.3 标牌的文字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首选中文。当文字语言种类为一种以上时可使用中文和英文,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内应同时使用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
2 编号或序号宜使用阿拉伯数字、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拉丁字母组合的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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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标牌的文字使用不宜过多,每块标牌上的文字不宜超过200字。
6.1.4 标牌的基本标志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园林标志标准》CJJ/T 171的规定,还应符合附录A中的规定。
6.1.5 标牌的平面示意图应包括图名、底图、位置信息和(或)导向信息、指北针、比例尺、游客观察位置、图例等。
6.1.6 标牌的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台式和框架式等。绘有平面图的台式标牌设置的方向应与实际方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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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15566.1中规定了标牌的主要设置方式:
1附着式:标志背面直接固定在物体上的设置方式;
2悬挂式:与建筑物顶部或墙壁连接固定的悬空设置方式;
3柱式:固定在一根或者多根支撑杆顶部的设置方式;
4台式:附着在一定高度的倾斜台面上的设置方式;
5框架式:固定在框架内或支撑杆之间的设置方式。
6.1.7 标牌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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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标牌的设置高度参照《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15566.1中的规定。标牌的设置、安装既要考虑游客的观看,同时必须保障安全。
1悬挂式安装应考虑游客从其下方通行的可能。为保障安全,规定悬挂式标牌的下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留有足够的空间。按我国成年男子普遍身高低于1.8m,故悬挂式标牌的下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不应小于2.20m。
2以标志为主体的标牌直接、简单、醒目,应当可以在远距离识别,故此类标牌设置高度可以略高,且高于普通人的水平视线:并根据主要观看距离确定设置高度。
3以平面示意图和文字为主体的标牌内容丰富,适宜近距离观看,故应设置在普通人水平视线的高度;标牌的中线高度宜为1.5m~1.65m。
4现实中常存在多种类型标牌组合设置的情况,使要展示的解说信息表达更充分。组合设置时,应考虑各类信息内容观看距离的相近性。
标牌的设置高度还应满足对视线偏移的有关要求。在最大观察距离上,标牌设置位置与视线正方向间的偏移角宜在5°以内,最大偏移角不应大于15°,见图1。当标牌安装位置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偏移角的要求,应增大标牌的尺寸。当抬头、低头及转头时,视线正方向在各个方向旋转的角度最大可达45°,见图2。
6.1.8 标牌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区(景区)概况解说牌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入口处,景点、游线解说牌应设置在景点、游线旁或者观赏点,管理措施解说牌应设置在重要游览道路两侧、重要服务设施周边或者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区域内。
2 导向牌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入口或者游客集中分布的区域。在道路上所有需要做出方向选择的节点、分岔口等均应设置导向牌。当路线很长时,应在适当的间隔设置导向牌。车辆与行人的导向牌宜分别设置。在服务设施周边及附近主要路口处应设置服务设施导向牌。
3 安全标志牌应独立、醒目地设置在所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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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风景区名牌作为一类比较特殊的标牌,其设计与设置原则参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并设置在风景区入口处。
国家级风景区名牌由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区名称、批准时间和国家风景区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国家级风景区徽志以及国家监制部门等内容组成,风景区名牌的文字字体宜为黑体、魏碑或者隶书,字体颜色宜为靛蓝色或者深绿色,字体格式宜为凹字或者凸字,不宜用平字。
以此类推,省级风景区的名牌应由各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风景区名称、批准时间以及省级风景区徽志、省级监制部门等内容组成。
6.1.9 风景区内的交通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 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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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适用于风景区周边、内部的公路、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因此,本标准在规定交通标志牌的设计、设置位置时参考了上述标准。
交通标志牌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交通标志牌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
表达警告含义的交通标志牌应前置设置,前置距离一般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选取,可考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或者限制速度进行调整。表达禁令、指示含义的交通标志牌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开始的位置。
交通标志牌的尺寸、文字、标志的高度基本上按设计速度选取,可考虑根据运行速度或者限制速度进行调整。
6.1.10 风景区宜为盲人提供盲文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