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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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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 语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2 燃气质量
4 制 气
4.1 一般规定
4.2 煤的干馏制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8 调峰
5 净 化
5.1 一般规定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5.3 煤气排送
5.4 焦油雾的脱除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7 煤气最终冷却
5.8 粗苯的吸收
5.9 萘的最终脱除
5.10 湿法脱硫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5.13 煤气脱水
5.14 放散和液封
6 燃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5 门站和储配站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3 燃气计量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5 商业用气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本规范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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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煤的气化制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3.1 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 流化床水煤气炉。

注: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

2 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4.3.2 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掺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标准。

4.3.3 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

注:1 发生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3.4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30d的用煤量;当作为辅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4.3.5 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4.3.5的要求。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6 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4.3.7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2 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3

4.3.8 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4.3.9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1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条的要求。

4.3.12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1倍煤气小时产气量。

4.3.13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 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3;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3

4.3.16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4.3.18 废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 当水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0 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2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4.3.22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平台。

4.3.23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宜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 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4 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

4.3.25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6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6的规定。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4.3.27 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 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机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 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及压力检测仪表;

 6 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 应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 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 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连锁及报警装置;

14 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条评论
评论
  • 10.5.3-5被全部划掉,相应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又无提及事故通风,是直接取消了商用厨房的燃气做法还是事故通风呢?

  • 开在前室的管井检查门,建规明确是丙级,这里要求乙级,而且前后矛盾,第二章2.5.19中说是丙级,2.7.12中又要乙级

  • 应该依规范编制组意见为准,地方不应随便做解释,这样极易导致混乱

  • 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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