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给水排水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交通枢纽建筑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和《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的有关规定。
7.1.2 公共卫生间应釆用节水型卫生器具。
7.1.3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有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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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交通枢纽建筑宜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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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交通枢纽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1.6 当交通枢纽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换乘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釆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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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