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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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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试运行与调试

6.1.1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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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的试运行调试,应在施工完毕且养护期满后,且具备正常供暖供冷和供电的条件下,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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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初始供暖时,水温变化应平缓。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控制在高于室内空气温度10℃左右,且不应高于32℃,并应连续运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并保持该温度运行不少于24h;在设计供水温度下应对每组分水器、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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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初始供冷调试应在新风系统调试后进行,水温变化应平缓。供冷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控制在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2℃以上,逐渐降低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并保持该温度运行不少于24h。在设计供水温度下应对每组分水器、集水器连接的供冷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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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初始通电加热时,应控制室温平缓上升,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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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调试完成后,宜对下列性能参数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满足本规程第3.1.3条和第3.1.4条的规定;

    2 室内空气温度满足设计要求;

    3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进出口水温度及温差满足设计要求。

6.1.7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计应与辐射体表面紧密粘贴;

    2 温度测点数量不应少于5对,其中一半测点应沿热媒流程均匀设置在加热供冷管上,另一半测点应设在加热供冷管之间且沿热媒流程均匀布置;

    3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取各测点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4 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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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室内空气温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供暖时,宜以房间中央离地0.75m高处的空气温度作为评价依据;

    2 辐射供冷时,宜以房间中央离地1.1m高处空气温度作为评价依据;

    3 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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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进出口水温测点宜布置在分水器、集水器上,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0.1℃。


12 条评论
评论
  • 太好了

  • 找了半天没找到地暖管每个回路的长度

  • 很好

  • 很好

  • 太好了 感谢

  • 很好

  • 能下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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