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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2018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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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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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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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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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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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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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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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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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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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4.5.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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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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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或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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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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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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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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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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