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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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条阐明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要求。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性质、任务及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在新建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以便于开展救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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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
鉴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集救助、保护、管理、教育、服务等功能于一体,因此在总体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它的功能要求与服务流程,进行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以确保救助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第二十三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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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生活区的设置布局。
将受助未成年人的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及有关管理用房和附属设施相对集中,单独成区,是为了便于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并确保他们的安全。生活区内功能用房的布局,可按照不同类别受助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分区,以利于对受助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和心理矫治,使其尽快回归家庭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