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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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益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万。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数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11.4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未成年人服务。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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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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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据调查,80%的流浪未成年人滞留在地级以上城市,还有部分滞留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置特殊的县级城市。鉴于目前大多数城市尚无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现有设施条件很差,不能满足救助保护工作的要求,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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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基本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做了许多重要指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在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差异,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既满足现实需要,又兼顾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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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这是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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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投资渠道。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属于政府行为,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来加以建设;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设施的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这一精神,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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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七条 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广,设施建设内容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故强调在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合并建设,但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也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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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条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计和节能减排提出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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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