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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2018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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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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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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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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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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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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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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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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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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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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