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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2018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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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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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220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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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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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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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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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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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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