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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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与流动人口的规模有直接关系。流动人口规模越大,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越多。考虑到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难以统计,而城市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据可以从当地统计部门直接获得,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故选择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的依据。在确定流动人口数量时,应以辖区内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基础,并综合考虑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近五年的增长情况,以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既能满足现在需要,又可兼顾今后发展。由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作为确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的依据。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和实际调研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需对短时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对刚入住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不超过36小时的短期观察,以消除他们的紧张情绪,初步了解其身体、心理和精神状况;对疑似患有传染病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观察隔离,因此需要在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和观察隔离室中设置一些床位,但这些床位是过渡性的,不是受助未成年人的居住床位,故本《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不包括这些过渡性床位,仅指未成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
第十一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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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220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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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床位数划分为一、二、三类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结合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的要求,经过调查论证,表明本建设标准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是合理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0.95‰的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对各个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进行了推算。通过观察各城市流动人口规模分布的散点图,发现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从高到低聚合在150万以上,75万~150万和35万~75万这三个区间,流动人口规模在220万以上的只有少数几个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
二、据权威部门调查估计,2005年,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总数在100万~150万之间,其中具有显著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比例在80%左右。故若按100万保守计算,则我国需要救助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为80万,占全国流动人口总数(2005年统计数为1.47亿)的5.44‰。假设每个城市流动人口中具有显著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均为5.44‰,则可根据每个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计算出其辖区内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
三、目前我国实际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仅为实际需要救助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10%左右。根据调研,要改变目前救助工作落后的状况,至少要将救助比例提高到30%左右。
四、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平均滞站天数为16.8天,如果要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服务内容的要求,人均滞站时间至少应为30天。则一个床位的周转次数为365/30=12.17次,则:
所需床位数=年救助量÷床位周转次数=年救助量÷12.17
五、根据上面的方法和说明,附表1给出了辖区内流动人口规模分别为220万、150万、75万、35万的城市,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所应建设的规模(床位数)。
六、综合上述分析,按城市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可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划分如下(见附表2):
考虑到方便管理、充分利用设施等因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不宜过大,故将一类中心的规模上限定为300张床位。辖区流动人口数量在220万以上的城市只有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同时,为了节约用地、避免资源浪费,并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三类中心的规模下限定为50张床位。辖区流动人口数量在35万以下的城市原则上不单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若确有需要,可与救助管理站合并建设。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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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流浪未成年人长期流落街头,生存环境恶劣,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不仅需要向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需要提供教育矫治、文体活动和技能培训等设施,同时为了正常开展救助服务工作还需配置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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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根据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建设的要求和规定,结合目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功能用房的设置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未成年人用房(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
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用房,包括服务厅、登记用房、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等,以方便流浪未成年人求助;对求助者进行登记、安全和健康检查;对只需短暂休息的被救助者或中转受助人员提供简单救助及对入住者进行短期观察等服务。
未成年人生活用房,包括居室、卫生盥洗用房、未成年人食堂,以向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吃、住等生活服务。
未成年人教育用房,包括教室、技能培训室、图书室、心理疏导室等。由于相当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是文盲或读书很少,因此有必要分类提供思想品德、法制和简单文化知识等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针对长期滞留的接近16岁的被救助者,为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还有必要设置技能培训室;针对流浪未成年人当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情况,还需设置心理疏导室。
未成年人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厅。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特点,设置必要的文体活动用房,既有益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可以寓教于乐,引导他们在活动和锻炼中增强对正常生活的兴趣以及与他人沟通相处的能力。
未成年人医务用房,包括诊疗室、药房、观察隔离室等。由于流浪未成年人健康状况普遍较差,是传染病的高发人群,因此需设置相关医务用房,以具备身体检查、卫生保健和一般诊治等基本卫生服务功能。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等。这是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而设置的。
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包括值勤宿舍、活动室和工作人员食堂。由于机构性质特殊,工作人员需要在中心内值勤服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就明确要求“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要安排专人在观察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等,此外还要为其他中心接送受助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在中转停留期间提供必要的食
宿服务,因此需要设置值勤宿舍和食堂。另外,面向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强度高、压力大,因此有必要为工作人员设置活动室,以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基于安全管理和方便使用的考虑,工作人员生活用房与未成年人生活用房应分区设置,且工作人员和受助未成年人对活动及就餐设施要求的差异也很大,故需单独设置工作人员的活动室和食堂。
附属用房,包括车库、洗衣房、配电室等,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后勤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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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条明确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设备的要求。
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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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设置的场地。
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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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装备的基本分类。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置的装备是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正常运行,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必备条件,所列项目为基本装备。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