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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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m²/床、二类不高于33m²/床、三类不高于35m²/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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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条是对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所作的规定。
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实际所需面积,并参照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站)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确定的。
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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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结合调研数据,本《标准》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得到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综合使用面积指标。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房屋设置和受助未成年人天性好动的特点,兼顾各地的建筑差异,并参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使用系数为0.60)、《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使用系数为0.57~0.60)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使用系数的规定,本条对使用系数作了规定。允许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适当增加使用面积指标是考虑到这些地区防寒保暖和建筑节能的要求,需增加建筑物的墙体厚度,同时采暖设施也会占用一定使用面积。
第二十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分别按不低于4.00m²/床、4.50m²/床和5.50m²/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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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用地的原则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指标。
根据典型调查,部分新建和改扩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在10m²/床以上,为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