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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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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 术 要 点

5 技 术 要 点


5.1. 停车普查


5.1.1. 停车普查是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基础,是量化分析停车供需的依据。各城市应每 5 年进行一次全市性普查,重点为城市集中建设区,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地区专项调查。

5.1.2. 停车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相关资料收集、规划实施评估。

1 停车设施调查内容应包括:现状停车场的分布,现状停车场的规模(每个停车场的车位数和占地面积),现状停车场的型式及构成,停车场的收费情况,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及使用情况,停车场建设方式及经营管理主体,停车场附近的交通状况,停车场附近的环境条件,停车场服务对象及范围等。 

2 停车特征调查应按平峰日和高峰日分区域进行,获取停车需求生成率、停车场供给能力、平均停车时间、车位周转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停车供需缺口等指标。调查内容包括:停车目的、停车地点到目的地的步行距离,停车调查初始时停车场内停车数量,车辆到达及离开停车场的时间,调查结束时停车场内停车数量,违停车辆数量等。 

3 相关资料收集应获取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规模、性质和布局,以及城市交通结构、机动车保有量、城市道路里程和网络布局、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情况等。反映停车现状的数据资料宜采用规划起始年的前一年资料,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前两年的资料。 

4 规划实施评估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评估既有停车设施规划各项内容的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和外部效益等内容。 

5 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参考附录一。 

5.1.3. 停车普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停车普查结果应纳入统一的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进行存档管理。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停车主管部门应以普查工作为基础,牵头制定停车泊位备案登记制度,对新增或调整的停车泊位进行定期更新,实现对停车设施资源的动态管理。 

3 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逐步明确停车设施产权属性。 


5.2. 停车需求预测


5.2.1. 停车需求预测应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机动车发展水平为依据,在停车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规划、交通出行特征、交通服务水平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预测规划期末城市停车需求总量及空间分布。

5.2.2. 停车需求预测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两部分。

1 基本车位需求应等于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规划年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应综合考虑影响机动车发展的政策,结合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方法预测。 

2 出行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停车特征、交通管理政策等紧密相关,其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可采取经验借鉴法、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法等预测。具体方法参见附录二。 

3 停车位总需求应等于基本车位需求与出行车位需求之和。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 D1+D2(1)


式中: D ——停车位总需求(个);

D1——机动车保有量(个);

D2——出行车位需求(个)。


5.3. 停车发展战略与目标


5.3.1. 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应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发展战略一致,结合各城市交通发展的战略目标、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通过合理供应停车设施、优化停车价格机制、强化停车管理政策等综合手段,减少小汽车出行规模、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5.3.2.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停车规划目标,包括近期规划目标和远期规划目标,如表 5.1。


5.4.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5.4.1. 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就业岗位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运行状况、停车设施使用特征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通常可分为严格限制区、一般限制区、适度发展区 3 类,各类分区考虑因素可参考表 5.2。

5.4.2. 根据以上停车分区,制定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供给和管理策略。

1 城市中心区采取以控制停车泊位规模、放宽停车价格管制为主导的需求管理策略。 

2 老旧居住(小)区采取挖掘供应潜力、规范停车秩序为主导的综合改善策略。 

5.4.3. 根据城市和交通发展的变化情况,应动态调整停车分区划分方案。


5.5.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5.5.1. 城市停车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 50 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 1.1~1.3 倍之间; 

2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 50 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 1.1~1.5 倍之间。 

5.5.2. 按照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原则,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

5.5.3. 停车场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


5.6. 建筑物分类与配建停车位标准


5.6.1. 需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划分大类,按照建筑物类型、使用对象及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细分建筑物子类,并根据城市的发展特点调整。

5.6.2.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城市特点开展专题研究,体现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分区差别化原则:

1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照差别化原则合理设定下限与上限控制标准。 

2 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标准应低于城市外围地区。中心区、公共交通发达地区的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应设置上限标准,合理控制停车设施规模。 

3 在相同区域内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可降低配建停车位标准。轨道站点 500米半径覆盖区域内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比其他区域进一步降低。 

4 机场、港口、公交枢纽、体育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物,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专题论证和确定配建停车位规模。 

5 考虑停车位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城市综合体等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应低于各种性质建筑物需配建停车位总规模的 80%。 

6 对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项目,若周边邻近 300 米范围内地块存在基本停车位缺口,可适当增补该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并对周边共享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标准配建数量的 20%,且增配量不能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 

7 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需要,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进行调整。 

5.6.3.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见附录三。


5.7.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5.7.1.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贴近需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且存在供需缺口的地块。

5.7.2. 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不宜大于 300 泊位,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城市交通枢纽的独立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客流量、集疏运方式结构等进行分析测算,经专题研究确定。

5.7.3. 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选择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型式。

5.7.4. 强化广场地下空间、高架地面空间等复合土地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5.8.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5.8.1. 统筹考虑城市活动和交通运行,在确保步行、自行车、公交设施空间的基础上,合理布设路侧路内停车位和出入口。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商业办公区路内停车位数量。在不影响道路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允许老旧居住(小)区周边非交通性道路或支小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规定。

5.8.2. 路内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和自行车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在临近急救站、公共汽车站、交叉路口的路段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应符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

5.8.3. 建立路内停车泊位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城市建设进度情况对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分析其设置位置及规模对道路交通流的影响程度,将分析结果作为是否对其进行调整的依据。


5.9.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5.9.1.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的技术要求包括:

1 详细分析片区停车设施供给、使用特征和供需缺口。

2 在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满足消防安全应急要求,确保步行和自行车路权,制定片区内道路拓宽和断面调整,适当增设路内停车位的方案。设置路内停车位后,应保障动态交通有序、安全、顺畅,用于通行的道路宽度必须满足消防通道4 米的最小宽度要求。 

3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如“边角料”土地,以及广场等地下空间挖潜建设公共停车场。 

4 完善标志标线,规范停车收费,明确片区内部停车位使用规则。 

5 优化动态交通组织,有条件的片区采用单向交通。 

6 制定居住(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错时共享利用停车位的措施。 

7 制定使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停车诱导设施的措施。 

8 制定同步完善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设施,改善片区人居环境的方案。 

9 提出片区停车综合改善项目库和实施计划。 

5.9.2.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的工作要求如下:

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选择停车问题突出的典型片区,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结合典型片区经验,可进一步向其他片区推广编制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2 建立市、区、街道联动的工作模式,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发现问题、沟通协调与自治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3 各城市可按照实施计划,定期开展片区停车综合改善的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街区的经验和做法。 


5.10. 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5.10.1. 改善停车产业环境。积极引导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10.2. 完善停车收费政策。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收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引导形成中心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商业办公高于住宅、高峰期高于平峰期的停车收费级差价格。


5.11. 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5.11.1. 建设城市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管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

5.11.2. 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强化停车数据挖掘分析与多样化信息发布,为政府停车管理提供决策支持信息,为市民日常出行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5.11.3. 推广使用电子停车收费技术,建设停车诱导指示系统,提高停车设施管理与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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