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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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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 划 管 理

3 规 划 管 理


3.1.1.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滚动编制或修订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提出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计划,按计划组织编制。

3.1.2. 城市和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等内容,经审查批准后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

3.1.3.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未满足配建标准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3.1.4.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应汇总停车综合改善项目库,开展实施评估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停车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明确建设时序及投资规模。

3.1.5. 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的监督管理,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民和相关单位意见,规划编制成果要进行公示。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对挪作他用的停车设施限期进行清退,保障停车功能。

3.1.6.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停车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共享,保障停车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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