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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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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总 则


1.1. 规划目的与作用


1.1.1.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旨在科学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逐步形成与城市资源条件和土地利用相协调,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可持续停车发展模式。

1.1.2.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当前停车问题的重要依据。

1.1.3.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成果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交通综合改善规划成果编制等相衔接,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2. 规 划 对 象


1.2.1. 本导则所指城市停车设施为社会性客车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1.2.2. 按停车设施的建设类型划分,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三类。

1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3 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1.2.3. 根据停车泊位的使用特点,可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两类。

1 基本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 

2 出行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1.3. 编 制 原 则


1.3.1. 坚持需求管理原则,合理配置停车设施,优化和引导小汽车停车需求。

1.3.2.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要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与用地功能、开发建设强度、道路疏解能力结合起来,科学规划停车设施布局。

1.3.3. 坚持节约资源原则,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考虑土地资源节约使用,鼓励采用立体和机械式停车设施,体现停车与其他土地功能融合的规划思想。

1.3.4. 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在城市交通综合改善的框架下系统治理停车问题,采取街区治理、精细化设计的工作模式改善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停车问题。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1.4.1.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范围可分为城市和片区两个层次。

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一致,重点为城市集中建设区。

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范围应以城市分区为单元,也可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根据停车重点地区划定,或与片区交通综合改善规划相一致。 

3 各城市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城市和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应分层次开展规划,中小城市可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含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1.4.2.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分近、远期规划。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交通综合改善规划的年限一致。远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年限一致。


1.5. 规划实施策略


1.5.1. 近远结合。近期着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问题,同步完善促进停车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与政策措施。

1.5.2. 差别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停车设施类别,采取差别化的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策略,精细化调控停车资源与需求。

1.5.3. 综合施策。加强停车规划与综合交通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形成停车设施供给、价格调控、执法管理等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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