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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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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 言 


为科学推进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工作,合理配置停车资源,构建有序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等国家标准规范有效衔接,编制本导则。

导则提出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成果形式和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作阶段与要求、规划管理、规划内容、技术要点、成果要求,共六章。同时,为便于指导规划编制与管理实践,导则还包括三个附录,分别为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机动车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 下载。

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

导则由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1总则

1 总 则


1.1. 规划目的与作用


1.1.1.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旨在科学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逐步形成与城市资源条件和土地利用相协调,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可持续停车发展模式。

1.1.2.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当前停车问题的重要依据。

1.1.3.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成果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交通综合改善规划成果编制等相衔接,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2. 规 划 对 象


1.2.1. 本导则所指城市停车设施为社会性客车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1.2.2. 按停车设施的建设类型划分,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三类。

1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3 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1.2.3. 根据停车泊位的使用特点,可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两类。

1 基本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 

2 出行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1.3. 编 制 原 则


1.3.1. 坚持需求管理原则,合理配置停车设施,优化和引导小汽车停车需求。

1.3.2.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要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与用地功能、开发建设强度、道路疏解能力结合起来,科学规划停车设施布局。

1.3.3. 坚持节约资源原则,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考虑土地资源节约使用,鼓励采用立体和机械式停车设施,体现停车与其他土地功能融合的规划思想。

1.3.4. 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在城市交通综合改善的框架下系统治理停车问题,采取街区治理、精细化设计的工作模式改善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停车问题。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1.4.1.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范围可分为城市和片区两个层次。

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一致,重点为城市集中建设区。

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范围应以城市分区为单元,也可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根据停车重点地区划定,或与片区交通综合改善规划相一致。 

3 各城市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城市和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应分层次开展规划,中小城市可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含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1.4.2.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分近、远期规划。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交通综合改善规划的年限一致。远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年限一致。


1.5. 规划实施策略


1.5.1. 近远结合。近期着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问题,同步完善促进停车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与政策措施。

1.5.2. 差别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停车设施类别,采取差别化的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策略,精细化调控停车资源与需求。

1.5.3. 综合施策。加强停车规划与综合交通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形成停车设施供给、价格调控、执法管理等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2工作阶段与要求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2.1.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一般可划分为现状调研、专题研究、规划成果三个阶段。

2.1.2.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阶段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现状调研阶段。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城市交通和停车设施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和使用特征调查;评估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实施情况;分析城市停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 专题研究阶段。在现状调研基础上,对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一般应包括城市停车设施现状供需分析、城市停车需求预测分析、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策略、停车相关管理政策等。

3 规划成果阶段。分析城市停车供给需求;确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战略;确定城市停车设施分区供给策略;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确定大型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制定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提出停车收费、执法、信息化等管理政策;制定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计划;制定典型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和项目库。 


2.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2.2.1.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一般可划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2.2.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阶段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现状调研阶段。收集片区交通和停车设施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开展片区停车设施和使用特征调查;分析片区停车主要问题。

2 规划成果阶段。落实停车设施分区供给策略,细化片区停车供需分析,落实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布局和规模,明确公共停车场规划实施行动计划,提出老旧居住(小)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路内停车位施划方案和管理措施,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项目库和各地块停车设施建设要求。 

2.2.3.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按照“6 成果要求”有关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成果要求,并参照“4 规划内容”和“5 技术要点”的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3规划管理

3 规 划 管 理


3.1.1.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滚动编制或修订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提出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计划,按计划组织编制。

3.1.2. 城市和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等内容,经审查批准后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

3.1.3.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未满足配建标准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3.1.4.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应汇总停车综合改善项目库,开展实施评估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停车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明确建设时序及投资规模。

3.1.5. 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的监督管理,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民和相关单位意见,规划编制成果要进行公示。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对挪作他用的停车设施限期进行清退,保障停车功能。

3.1.6.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停车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共享,保障停车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4规划内容

4 规 划 内 容


4.1. 停车发展战略


4.1.1. 根据城市发展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发展的目标和战略。

4.1.2. 主要内容:

1 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 确定停车设施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和策略。 

3 确定停车管理的政策方向。 


4.2.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4.2.1. 综合考虑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确定分区差别化的停车发展政策、停车设施供给和管理策略。

4.2.2. 主要内容:

1 确定城市停车分区划分原则与方案。 

2 确定差别化的分区停车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引。 

3 确定分区停车设施规模和供给策略。 

4 确定分区停车收费和管理策略。   


4.3.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4.3.1. 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的差异,确定建筑物分类,明确不同停车分区各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4.3.2. 主要内容:

1 分析现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适用性与存在问题。 

2 确定建筑物分类。 

3 预测分析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停车需求特征。 

4 制定不同停车分区各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4.4.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4.4.1. 按照差别化的停车分区发展策略,在具备建设条件、存在供需缺口的地区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4.4.2. 主要内容:

1 分析现状及未来不同分区的停车供需关系。 

2 分析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建设条件、周边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等因素。 

3 确定公共停车场的功能定位和规模布局。 

4 确定公共停车场的选址方案和用地控制要求。 

5 确定近期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库。 


4.5.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4.5.1. 依据停车发展战略和分区管理策略,合理布设供车辆临时停放的路内停车位,确定设置和时限要求。

4.5.2. 主要内容:

1 明确路内停车位的设置方法和技术标准。 

2 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路内停车位的准停时段和时长、准停车型等要求。 


4.6.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4.6.1. 针对重点商务地区、老旧居住(小)区、大型医院和学校等现状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地区,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包括挖掘停车潜力、规范停车秩序、调整停车收费、优化交通组织、改善人居环境等综合措施。

4.6.2. 主要内容:

1 调查调研片区现状停车供需关系及存在问题。 

2 提出挖掘停车潜力、优化交通组织、改善人居环境等综合改善方案。 

3 提出共享利用停车设施、规范停车收费和秩序管理等措施。 

4 确定近期片区停车综合改善项目库。 


4.7. 停车管理政策


4.7.1. 按照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停车收费、经营管理和产业发展政策。

按照规范停车秩序的要求,研究制定严格停车执法管理的政策。按照智能化信息化的要求,研究制定推广应用停车新科技的政策。

4.7.2. 主要内容:

1 提出各类停车设施的价格管理政策。 

2 提出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3 提出加强停车执法管理政策。 

4 提出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政策。


4.8. 近期实施计划


4.8.1. 依据城市近期发展目标,制定近期停车发展政策措施,提出近期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库和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建设时序、投资规模,明确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

4.8.2. 主要内容:

1 提出近期城市停车发展政策措施。 

2 制定近期停车设施新建和改建项目库。 

3 制定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计划。 


4.9.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9.1. 遵循有利于促进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

4.9.2. 主要内容:

1 提出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和对策。 

2 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对策。

5技术要点

5 技 术 要 点


5.1. 停车普查


5.1.1. 停车普查是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基础,是量化分析停车供需的依据。各城市应每 5 年进行一次全市性普查,重点为城市集中建设区,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地区专项调查。

5.1.2. 停车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相关资料收集、规划实施评估。

1 停车设施调查内容应包括:现状停车场的分布,现状停车场的规模(每个停车场的车位数和占地面积),现状停车场的型式及构成,停车场的收费情况,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及使用情况,停车场建设方式及经营管理主体,停车场附近的交通状况,停车场附近的环境条件,停车场服务对象及范围等。 

2 停车特征调查应按平峰日和高峰日分区域进行,获取停车需求生成率、停车场供给能力、平均停车时间、车位周转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停车供需缺口等指标。调查内容包括:停车目的、停车地点到目的地的步行距离,停车调查初始时停车场内停车数量,车辆到达及离开停车场的时间,调查结束时停车场内停车数量,违停车辆数量等。 

3 相关资料收集应获取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规模、性质和布局,以及城市交通结构、机动车保有量、城市道路里程和网络布局、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情况等。反映停车现状的数据资料宜采用规划起始年的前一年资料,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前两年的资料。 

4 规划实施评估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评估既有停车设施规划各项内容的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和外部效益等内容。 

5 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参考附录一。 

5.1.3. 停车普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停车普查结果应纳入统一的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进行存档管理。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停车主管部门应以普查工作为基础,牵头制定停车泊位备案登记制度,对新增或调整的停车泊位进行定期更新,实现对停车设施资源的动态管理。 

3 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逐步明确停车设施产权属性。 


5.2. 停车需求预测


5.2.1. 停车需求预测应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机动车发展水平为依据,在停车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规划、交通出行特征、交通服务水平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预测规划期末城市停车需求总量及空间分布。

5.2.2. 停车需求预测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两部分。

1 基本车位需求应等于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规划年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应综合考虑影响机动车发展的政策,结合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方法预测。 

2 出行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停车特征、交通管理政策等紧密相关,其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可采取经验借鉴法、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法等预测。具体方法参见附录二。 

3 停车位总需求应等于基本车位需求与出行车位需求之和。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 D1+D2(1)


式中: D ——停车位总需求(个);

D1——机动车保有量(个);

D2——出行车位需求(个)。


5.3. 停车发展战略与目标


5.3.1. 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应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发展战略一致,结合各城市交通发展的战略目标、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通过合理供应停车设施、优化停车价格机制、强化停车管理政策等综合手段,减少小汽车出行规模、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5.3.2.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停车规划目标,包括近期规划目标和远期规划目标,如表 5.1。


5.4.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5.4.1. 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就业岗位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运行状况、停车设施使用特征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通常可分为严格限制区、一般限制区、适度发展区 3 类,各类分区考虑因素可参考表 5.2。

5.4.2. 根据以上停车分区,制定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供给和管理策略。

1 城市中心区采取以控制停车泊位规模、放宽停车价格管制为主导的需求管理策略。 

2 老旧居住(小)区采取挖掘供应潜力、规范停车秩序为主导的综合改善策略。 

5.4.3. 根据城市和交通发展的变化情况,应动态调整停车分区划分方案。


5.5.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5.5.1. 城市停车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 50 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 1.1~1.3 倍之间; 

2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 50 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 1.1~1.5 倍之间。 

5.5.2. 按照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原则,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

5.5.3. 停车场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


5.6. 建筑物分类与配建停车位标准


5.6.1. 需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划分大类,按照建筑物类型、使用对象及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细分建筑物子类,并根据城市的发展特点调整。

5.6.2.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城市特点开展专题研究,体现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分区差别化原则:

1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照差别化原则合理设定下限与上限控制标准。 

2 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标准应低于城市外围地区。中心区、公共交通发达地区的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应设置上限标准,合理控制停车设施规模。 

3 在相同区域内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可降低配建停车位标准。轨道站点 500米半径覆盖区域内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比其他区域进一步降低。 

4 机场、港口、公交枢纽、体育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物,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专题论证和确定配建停车位规模。 

5 考虑停车位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城市综合体等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应低于各种性质建筑物需配建停车位总规模的 80%。 

6 对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项目,若周边邻近 300 米范围内地块存在基本停车位缺口,可适当增补该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并对周边共享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标准配建数量的 20%,且增配量不能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 

7 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需要,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进行调整。 

5.6.3.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见附录三。


5.7.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5.7.1.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贴近需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且存在供需缺口的地块。

5.7.2. 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不宜大于 300 泊位,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城市交通枢纽的独立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客流量、集疏运方式结构等进行分析测算,经专题研究确定。

5.7.3. 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选择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型式。

5.7.4. 强化广场地下空间、高架地面空间等复合土地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5.8.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5.8.1. 统筹考虑城市活动和交通运行,在确保步行、自行车、公交设施空间的基础上,合理布设路侧路内停车位和出入口。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商业办公区路内停车位数量。在不影响道路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允许老旧居住(小)区周边非交通性道路或支小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规定。

5.8.2. 路内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和自行车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在临近急救站、公共汽车站、交叉路口的路段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应符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

5.8.3. 建立路内停车泊位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城市建设进度情况对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分析其设置位置及规模对道路交通流的影响程度,将分析结果作为是否对其进行调整的依据。


5.9.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5.9.1.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的技术要求包括:

1 详细分析片区停车设施供给、使用特征和供需缺口。

2 在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满足消防安全应急要求,确保步行和自行车路权,制定片区内道路拓宽和断面调整,适当增设路内停车位的方案。设置路内停车位后,应保障动态交通有序、安全、顺畅,用于通行的道路宽度必须满足消防通道4 米的最小宽度要求。 

3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如“边角料”土地,以及广场等地下空间挖潜建设公共停车场。 

4 完善标志标线,规范停车收费,明确片区内部停车位使用规则。 

5 优化动态交通组织,有条件的片区采用单向交通。 

6 制定居住(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错时共享利用停车位的措施。 

7 制定使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停车诱导设施的措施。 

8 制定同步完善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设施,改善片区人居环境的方案。 

9 提出片区停车综合改善项目库和实施计划。 

5.9.2.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的工作要求如下:

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选择停车问题突出的典型片区,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结合典型片区经验,可进一步向其他片区推广编制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2 建立市、区、街道联动的工作模式,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发现问题、沟通协调与自治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3 各城市可按照实施计划,定期开展片区停车综合改善的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街区的经验和做法。 


5.10. 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5.10.1. 改善停车产业环境。积极引导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10.2. 完善停车收费政策。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收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引导形成中心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商业办公高于住宅、高峰期高于平峰期的停车收费级差价格。


5.11. 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5.11.1. 建设城市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管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

5.11.2. 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强化停车数据挖掘分析与多样化信息发布,为政府停车管理提供决策支持信息,为市民日常出行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5.11.3. 推广使用电子停车收费技术,建设停车诱导指示系统,提高停车设施管理与利用效率。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年

6成果要求

6 成 果 要 求


6.1. 成 果 形 式


6.1.1.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组成。

6.1.2. 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 纸质文档采用 A4 幅面竖开本装订,其中规划图集宜采用 A3 幅面印制并折页装订。 

2 电子文档采用通用的文件存储格式。其中文本可采用 WPS、DOC、PDF 等文本格式或图形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 CAD、GIS 等矢量文件格式存储。 

3 电子文档应包括停车普查数据、模型数据等数据文件,采用数据库、GIS 格式存储。 


6.2. 规 划 文 本


6.2.1. 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6.2.2.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文本编写大纲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二、规划目标。主要包括:近远期城市停车设施发展与停车管理目标等。

三、停车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城市停车发展总体战略方向,各类停车设施的发展定位、供给结构,停车设施资源分配利用原则和策略,停车发展与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主要包括:城市停车分区划分原则与方案,分区停车规划指引,停车设施规模和供给策略,停车收费和管理策略。 

五、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物分类,不同停车分区各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六、公共停车场规划。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的功能定位、布局选址、型式规模。 

七、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主要包括:路内停车位的设置方法、技术标准,准停时段、时长和车型,管理主体、收费标准等。 

八、典型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主要包括:典型片区公共停车场规模与选址,路内停车位设置方案,老旧居住(小)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停车供应挖潜、停车秩序规范、交通组织优化、人居环境改善等配套措施。 

九、停车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停车收费管理与产业发展政策,停车执法管理政策,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措施。 

十、近期行动计划。主要包括:近期城市停车发展政策措施,近期城市停车设施新建与改建项目库。。 

十一、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和对策,保障规划实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对策。 

6.2.3.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文本编写大纲

一、总则 

二、片区停车供需分析 

三、片区停车改善目标与策略 

四、片区公共停车场规划方案 

五、片区路内停车位设置方案 

六、片区停车价格机制与管理措施

七、片区老旧居住(小)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八、片区交通组织优化方案 

九、片区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优化方案 

十、近期行动计划与项目库 

十一、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3. 规划说明书


6.3.1. 规划说明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6.3.2. 规划说明书正文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说明。

6.3.3.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规划说明书附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停车调查分析报告 

2 停车需求预测分析报告 

3 相关部门建议 

4 公众意见 


6.4. 规 划 图 纸


6.4.1.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6.4.2. 图面标明图名、风向玫瑰、规划年限、比例、图例、编制单位、日期等。

6.4.3. 规划图集应按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的顺序排列。

6.4.4.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现状图、规划图如下:

1 城市停车设施现状图 

2 城市停车分区图 

3 城市停车需求分布图 

4 城市停车供应分布图

5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图 

6 城市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示意图 

7 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 

8 典型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图(参考 6.4.5)

6.4.5.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现状图、规划图如下:

1 片区停车设施现状图 

2 片区停车分区图 

3 片区停车需求分布图 

4 片区停车供应分布图 

5 片区公共停车场规划方案图 

6 片区路内停车位设置方案图 

7 片区老旧居住(小)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图 

8 片区交通组织优化方案图 

9 片区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优化方案图 

6.4.6. 分析图视需要进行绘制。


6.5. 基础资料汇编


6.5.1. 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6.5.2. 基础资料汇编按下列顺序进行编排。

1 文件 

2 基础资料 

3 参考资料


 附录一: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一: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


1 停车需求生成率是指单位建筑面积与其对应的停车需求数量的换算系数,以高峰时间停车需求生成率为计算指标。 

2 停车场供给能力包括路外停车场供给能力和路内停车位供给能力,其中: 

路外停车场供给能力是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数,可通过清点调查得到。若只知道面积的情况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i ——第i 个路外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或(和)供车辆停放的用地面积(m2);

B ——单个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m2),按照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 

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四种型式计算。 

路内停车位供给能力是停车场是某条允许停车路段提供的停车位数提供的停车位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k=LP/ l(3)


式中: LP——允许停车路段的长度(m); 

 l ——单个标准车停放占用道路的长度(m)。 

对于某一地区来说,路内停车供给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k——第k条路段提供停车位数量(个); 

 K ——该地区允许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数(条)。 


3 平均停车时间 是衡量停车场运营效率的基本指标之一,平均停车时间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j ——第 j辆车的停放时间(h)

       N ——调查期间停车场内实际停车数(辆)。

4 车位周转率β反映停车场平均每个停车位被使用的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S ——调查期间停车数量(辆);

       Ci ——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数(个)。

5 停车场利用率γ(%),停车场内的停车位使用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i——第i 辆车停放时间(min);

       T ——调查时间长度(min);

       CP——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个)。

6 停车集中指数 λ 表示某一时刻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的拥挤程度,分为高峰小时停车集中指数和平均停车集中指数,高峰小时停车集中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Nj ——停车高峰小时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数量(辆);

       CP——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个)。

平均停车集中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S ——多次调查所得实际停车总量(辆);

X ——观测次数。

7 停车供需缺口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实际停车总量(包括合法停车和违法停车)与现状停车位数量的差值,应“分区、分类、分时”差别化计算。

 附录二: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

附录二: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


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包括经验借鉴法、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法等。 

1 经验借鉴法通过借鉴类似城市的机动车拥有量与停车泊位之间的关系来估算出行车位需求。


D2=aD1(10)


式中:a ——出行车位需求占机动车保有量比例,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通常为10%~30%,其他等级城市可以酌情提高。

2 用地类别法是通过调查现状不同区域、不同用地性质单位建筑面积停车需求生成率和停车位周转率等参数,根据规划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和交通政策做必要调整后,依据用地规划指标来估算出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ij ——第i 个停车分区第 j类用地性质单位建筑面积停车需求生成率(辆/万 m2);

Sij ——第i 个停车分区第 j类用地性质的建筑面积(万 m2);

βij——第i 个停车分区第 j类用地性质的停车位周转率。

3 机动车出行分布法是通过城市交通规模模型来预测机动车出行矩阵,结合机动车高峰小时系数和机动车即停即离比例等参数,估算出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式中: Ai ——第i 个停车分区吸引的机动车数量(辆);

χi ——第i 个停车分区机动车即停即离比例;

βi ——第i 个停车分区停车位周转率。

 附录三: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附录三: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注:(1)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 80%计算。

(2)表中标注*符号的项目,应通过交通分析论证配建停车位要求,但旧城地区不得突破表 2 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不得低于表中所列下限值。

(3)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需严格按照表 2 中的配建指标执行。表 2 中最后一列涉及的建筑类别可参照表 2中第一列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执行。

(4)未在表 2 中提及的建筑类别应按其用地内各建设项目的主体功能对照参考表 2 中的建筑项目类别对应的配建指标执行,不单独针对建筑类别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要求。

(5)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 2 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表 2 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 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 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场净空不得低于 3.8 米。

(10)市政府审批的重点功能区,当规划平均容积率大于 2.0 时,公建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11)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 500 米内的公建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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