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可燃气体检测
5.5.1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和特级码头装卸臂或软管法兰接口、阀组区、机泵密封处、油气回收装置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释放源附近,应布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器。5.5.2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 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5m;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5.5.2.2 检测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面0.3m~0.6m;检测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安装高度应高出气体释放源0.5m~2.0m。
5.5.3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码头控制室或值班室的指示报警设备。
5.5.4 油气化工码头应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配备数量可根据场地条件、装卸物料的危险性、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5.5.5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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