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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国家能源局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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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4 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
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4.5 防火检查
5 动火管理
5.1 动火级别
5.2 禁止动火条件
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 一般规定
6.2 灭火规则
6.3 灭火设施
7 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
7.1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7.2 锅炉
7.3 脱硫装置
7.4 脱硝装置
8 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
8.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8.2 煤粉制粉系统
8.3 燃油系统
9 新能源发电消防
9.1 风力发电场
9.2 光伏发电站
9.3 生物质发电厂
9.4 垃圾焚烧发电厂
10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
10.1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
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10.3 油浸式变压器
10.4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10.5 电缆
10.6 蓄电池室
10.7 其他电气设备
11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
12 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
12.1 电焊和气焊
12.2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
12.3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
13 消防设施
13.1 燃煤、燃机发电厂
13.2 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
13.3 风力发电场
13.4 光伏发电站
13.5 生物质发电厂
13.6 垃圾焚烧发电厂
13.7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
14 消防器材
14.1 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14.2 灭火器
14.3 消防器材配置
14.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附录A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B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C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二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D火力发电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附录E建(构)筑物、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附录F灭火器的分类、使用及原理
F.1灭火器总体分类
F.2泡沫灭火器
F.3二氧化碳灭火器
F.4干粉灭火器
F.5洁净气体灭火器
附录G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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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燃煤、燃机发电厂
13.1.1 燃煤、燃机发电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厂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ha时同一时间按1次火灾计算,面积超过时按2次火灾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2 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燃机发电厂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3 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燃机发电厂消防给水可采用与生活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但应保证在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量时,能确保消防用水量。
13.1.2 燃煤、燃机发电厂应设置带消防水泵、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的临时(稳)高压给水系统或带高位消防水池的高压给水系统。
13.1.3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125MW机组以下发电厂的备用泵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125MW机组及以上发电厂宜设置柴油驱动消防泵作为备用泵,其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
13.1.4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和运转层、燃机厂房的底层和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脱硫控制楼,继电器室、有充油设备的屋内高压配电装置,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储煤场,柴油发电机房,生产、行政办公楼,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汽车库。
1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设置重点防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
    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发电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设置重点防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单机容量为50MW~135MW的燃煤发电厂在控制室、电缆夹层、屋内配电装置、电缆隧道及竖井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单机容量为50MW以下的燃煤发电厂以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材为主要灭火手段。
    5 单机容量50MW以上的燃煤发电厂运煤栈桥及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所有钢结构运煤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所有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水喷雾、泡沫喷雾、排油注氮装置或其他灭火系统。
    6 除燃气轮发电机组外,多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燃机发电厂应按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对应燃煤发电厂等同容量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单轴配置的燃机发电厂应按单套机组总容量对应燃煤发电厂确定消防设施。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应设置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机厂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
13.1.6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在条件相符时可按本规程附录D表D.0.1的规定采用;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条件相符时可按本规程附录D表D.0.2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13.1 燃煤、燃机发电厂
13.1.1 由于工业用水需要,燃煤、燃机发电厂都有可靠的水源,相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也有了保障,因此在国内外燃煤、燃机发电厂均有采用水灭火。
    火灾次数和用水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而规定的。
    我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建成的发电厂单机容量较小,消防所需水压较低,多采用生活和消防合用给水系统。随着机组容量的不断增大以及消防工作重要性的不断提升,目前大中型发电厂和新建小型发电厂均采用了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3.1.2 目前,绝大多数燃煤、燃机发电厂采用临时(稳)高压给水系统,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采用高压给水系统。
13.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收塔,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物,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式变压器检修间,油浸式变压器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进水、净水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供氢站,推煤机库,消防车库,贮氢罐,空气压缩机室,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各分场维护间,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机车库,警卫传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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