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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国家能源局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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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4 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
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4.5 防火检查
5 动火管理
5.1 动火级别
5.2 禁止动火条件
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 一般规定
6.2 灭火规则
6.3 灭火设施
7 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
7.1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7.2 锅炉
7.3 脱硫装置
7.4 脱硝装置
8 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
8.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8.2 煤粉制粉系统
8.3 燃油系统
9 新能源发电消防
9.1 风力发电场
9.2 光伏发电站
9.3 生物质发电厂
9.4 垃圾焚烧发电厂
10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
10.1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
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10.3 油浸式变压器
10.4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10.5 电缆
10.6 蓄电池室
10.7 其他电气设备
11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
12 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
12.1 电焊和气焊
12.2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
12.3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
13 消防设施
13.1 燃煤、燃机发电厂
13.2 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
13.3 风力发电场
13.4 光伏发电站
13.5 生物质发电厂
13.6 垃圾焚烧发电厂
13.7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
14 消防器材
14.1 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14.2 灭火器
14.3 消防器材配置
14.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附录A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B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C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二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D火力发电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附录E建(构)筑物、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附录F灭火器的分类、使用及原理
F.1灭火器总体分类
F.2泡沫灭火器
F.3二氧化碳灭火器
F.4干粉灭火器
F.5洁净气体灭火器
附录G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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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灭火设施
6.3.1 建(构)筑物、电力设备或场所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并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6.3.2 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因工作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和事先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
6.3.3 消防设施在管理上应等同于主设备,包括维护、保养、检修、更新,落实相关所需资金等。
6.3.4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
6.3.5 消防设施、器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使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6.3.6 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委托有消防设备专业检测及维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其应出具有关记录和报告。
6.3.7 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及灭火器制造厂的规定和要求。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防腐蚀、防高温等保护措施。
6.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本单位或上级24h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并有声光警示功能。
6.3.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防强磁场干扰措施,在户外安装的设备应有防雷、防水、防腐蚀措施。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专用导线或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 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
6.3.10 配电装置室内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布置及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器的安装部位应便于运行维护。
6.3.11 配电装置室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配电装置室应装设2个以上独立的探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宜多类型组合使用。同一配电装置室内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可以联动该配电装置室内自动灭火设备。
6.3.12 灭火剂的选用应根据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人身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条文说明
6.3 灭火设施
6.3.1 做好日常管理,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在需要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6.3.2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这是确保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在火灾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措施。有故障应尽快组织修复。
6.3.3 消防设施是保障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安全的重要设施,事关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因此,在管理上应等同于主设备。
6.3.4 应做到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重点把好验收关,没有达到要求、验收通不过,该主体设备(项目)也不能投入使用。
6.3.5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6.3.6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上岗。
6.3.7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灭火器的设置环境条件也不相同。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保证灭火器性能的完好。
6.3.8 消防监控场所可以单独设置,也可设在调度室、控制室、集控室和集控站等24h有人值守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接入本单位、上级确有困难的,也可接入24h有人值守的地方消防监控中心。
6.3.9 发电厂、变电站配电装置多为高电压设备,电磁场较强,而火灾报警系统又是弱电系统,故应具备较强抗干扰能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与强电线路分开敷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变电站安全运行而设置,故应慎重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缆和布线路径。
6.3.10 有些单位的火灾探测器安装在主变压器室、站用变压器、电抗室、电容器室等设备间的顶部,由于安全距离的要求,在主设备运行时无法对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检测,探测器故障后也不能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相应探测区域失去控制。因此,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安装应便于运行维护。
6.3.11 鉴于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可能误报,且一旦误报而联动灭火设备,对于电力生产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应两点同时报警联动灭火设备。为防止单一信号误报,建议火灾报警探测器宜组合使用,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自动灭火设备的误动。
6.3.12 应选用灭火进程干净、对设备无破坏、对人体健康无害、对环境无不利影响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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