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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国家能源局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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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4 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
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4.5 防火检查
5 动火管理
5.1 动火级别
5.2 禁止动火条件
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 一般规定
6.2 灭火规则
6.3 灭火设施
7 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
7.1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7.2 锅炉
7.3 脱硫装置
7.4 脱硝装置
8 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
8.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8.2 煤粉制粉系统
8.3 燃油系统
9 新能源发电消防
9.1 风力发电场
9.2 光伏发电站
9.3 生物质发电厂
9.4 垃圾焚烧发电厂
10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
10.1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
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10.3 油浸式变压器
10.4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10.5 电缆
10.6 蓄电池室
10.7 其他电气设备
11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
12 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
12.1 电焊和气焊
12.2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
12.3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
13 消防设施
13.1 燃煤、燃机发电厂
13.2 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
13.3 风力发电场
13.4 光伏发电站
13.5 生物质发电厂
13.6 垃圾焚烧发电厂
13.7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
14 消防器材
14.1 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14.2 灭火器
14.3 消防器材配置
14.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附录A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B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C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二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D火力发电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附录E建(构)筑物、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附录F灭火器的分类、使用及原理
F.1灭火器总体分类
F.2泡沫灭火器
F.3二氧化碳灭火器
F.4干粉灭火器
F.5洁净气体灭火器
附录G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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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脱硝装置
7.4.1 储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储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高处应设置逃生风向标。
7.4.2 氨区出入口门应处于闭锁状态。氨区的出入制度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采用。
7.4.3 氨区应设氨气泄漏探测器。氨气泄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4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2 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3 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两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7.4.5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7.4.6 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氨区。
7.4.7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氨区系统设备,了解氨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氨区应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7.4.8 卸氨作业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监护,发现跑、冒、漏立即处理。卸氨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氨作业。
7.4.9 氨区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7.4.10 氨区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形防雷接地。液氨储存、接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液氨接卸区,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7.4.11氨区操作和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7.4.12 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经过氨气含量的测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检修工作结束后,不得留有残火。
7.4.13 氨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氨罐应配置事故消防系统,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氨罐温度高于40℃时,喷淋降温系统应自动投入,对氨罐进行冷却。
7.4.14 液氨泄漏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关闭输送物料的管道阀门,切断气源。
    2 启动事故消防系统,用水稀释、溶解泄漏的氨气。
    3 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扑灭正在稳定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
7.4.15 尿素法烟气脱硝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尿素储存仓有尿素时不得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2 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管道内残余氨气爆炸的措施。
    3 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动火检修时按本规程第8.3.25条、8.3.27条、8.3.29条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7.4 脱硝装置
7.4.1 氨区周围设置围墙,将液氨储罐、氨气蒸发器、废水塔、高压冲洗泵、稀释风机和接卸氨设备等安装在一个独立的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为防止火种带入,氨区周围设置的围墙上,应挂有明显的警示牌。
    风向标指示的方向是风的来向。当液氨泄漏时,逃生时必须向上风向跑,这时风向标就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风向标应设置在容易看到的显著位置。
7.4.2 8.3.2条是对进入油区人员的要求。氨区内储藏的液氨是有毒气体、腐蚀品,火灾爆炸性为乙类。氨与空气混合到一定的比例时(爆炸极限为15.7%~27.4%)遇明火能引起燃烧爆炸。氨挥发性大、刺激性强烈,对人身健康、环境造成危害。因此,为了保证氨区安全,防范因液氨泄漏对人身健康、环境造成危害或引发燃爆事故,氨区内严禁烟火,并履行氨区出入制度。
7.4.3 当氨气泄漏探测器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或中毒报警器设置的临界点时,报警器就会发出报警信号,提醒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启动排风、喷淋降温系统,切断液氨来源,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同时,厂消防控制室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报警部位信号。
7.4.4 防火堤构成的空间容积,把外溢的液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使事故扩大。计算防火堤内容积时应取堤全高的80%作为计算高度。防火堤应保持坚实完整,管线、电缆不允许穿过防火堤堤身。必须穿过堤身时,采取有效的防火密封措施,保证防火堤严密、完整。
7.4.5 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氨区的安全。
7.4.6 氨区作为重大危险源管理,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氨区,防止电瓶车开停时产生弧光和机动车排气管出现火花。
7.4.7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和安全作业证,熟悉液氨安全接卸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规范作业,避免因违章操作引发液氨泄漏等事故;具有一般消防知识,熟悉液氨的特性,掌握储存、接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具有应急处理能力。为保护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氨区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手套、护目镜、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和隔离式防护服等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7.4.8 加强卸氨作业时的现场监护,发现跑、冒、漏,立即处理。防止卸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氨气遇雷击或明火,引发火灾。
7.4.9 架空线日久绝缘老化脱落而短路,所产生的弧光和火花,遇一定浓度的氨气或氨与空气的混合物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7.4.10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和接卸区。设有供液氨汽车槽车使用的静电专用接地线。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m长裸露的金属面。防雷电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0Ω。
7.4.11 防止在操作和检修时由于摩擦撞击产生的火花引起氨气或氨与空气混合物的燃爆。
7.4.12 储氨罐、以氨为介质的设备、氨输送管道及阀门等动火检修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氨区设备上动火,除采取严格的隔断、吹扫措施外,还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有专人监护并携带消防器材。检修工作结束后不得留有火种隐患,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储氨罐区是火力发电企业的重大危险源之一,储氨罐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7.4.13 氨区应备有事故消防系统、消火栓、消防水带、直流消防水枪、喷雾水枪和灭火器等,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氨气扩散。必须保证事故消防系统供水,保证随时启动投用。
7.4.14 液氨泄漏灭火主要采用断源灭火措施,就是控制、切断流向火源处的氨气,使燃烧中止。在未切断气源前,不要急于灭火,以防灭火后气体继续外逸而发生第二次着火爆炸事故。同时,用大量的直流水流冷却储罐壁,防止储罐受热发生爆炸。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消防人员在上风口用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
7.4.15
    1 尿素遇明火、高热会燃烧。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气体。尿素储存仓内、外壁上动火检修前,应清空储仓内尿素,充分通风,防止发生、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 因动火时产生的热量可使尿素输送管道中残留的尿素溶液汽化产生氨气。为了保证安全,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并对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冲洗换气后的氨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检修,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 8.3.25条为燃油设备需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的规定;8.3.27条为燃油设备动火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规定;8.3.29条为油区焊接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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