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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国家能源局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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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4 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
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4.5 防火检查
5 动火管理
5.1 动火级别
5.2 禁止动火条件
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 一般规定
6.2 灭火规则
6.3 灭火设施
7 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
7.1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7.2 锅炉
7.3 脱硫装置
7.4 脱硝装置
8 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
8.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8.2 煤粉制粉系统
8.3 燃油系统
9 新能源发电消防
9.1 风力发电场
9.2 光伏发电站
9.3 生物质发电厂
9.4 垃圾焚烧发电厂
10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
10.1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
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10.3 油浸式变压器
10.4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10.5 电缆
10.6 蓄电池室
10.7 其他电气设备
11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
12 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
12.1 电焊和气焊
12.2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
12.3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
13 消防设施
13.1 燃煤、燃机发电厂
13.2 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
13.3 风力发电场
13.4 光伏发电站
13.5 生物质发电厂
13.6 垃圾焚烧发电厂
13.7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
14 消防器材
14.1 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14.2 灭火器
14.3 消防器材配置
14.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附录A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B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C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二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D火力发电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附录E建(构)筑物、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附录F灭火器的分类、使用及原理
F.1灭火器总体分类
F.2泡沫灭火器
F.3二氧化碳灭火器
F.4干粉灭火器
F.5洁净气体灭火器
附录G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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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10.2.1 应在线检测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并定期进行校正化验。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于1.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0.2.2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组开始启动时,无论有无充氢气,轴封油都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或氢气充入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起火。
10.2.3 氢冷发电机运行时,主油箱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并在线检测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封闭母线外套内的氢气体积含量。当超过1%时,应停机查漏消缺。
10.2.4 密封油系统应运行可靠,并设自动投入双电源或交直流密封油泵联动装置,备用泵(直流泵)必须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应定期试验。两泵电源线应用埋线管或外露部分用耐燃材料外包。
10.2.5 在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上不论进行动火作业还是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都必须断开氢气系统,并与运行系统有明确的断开点。充氢侧加装法兰短管,并加装金属盲(堵)板。
10.2.6 动火前或检修试验前,应对检修设备和管道用氮气或其他隋性气体吹洗置换。采用惰性气体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惰性气体中氧的体积分数不得超过3%。
    2 置换应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氢。
    3 氢气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应至少连续2次分析合格,如氢气系统内氧的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0.5%,氢的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0.4%时置换结束。
10.2.7 气体介质的置换避免在启动、并列过程中进行。氢气置换过程中不得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拆卸螺丝等检修工作。置换气体过程中严禁空气与氢气直接接触置换。
10.2.8 应安装漏氢检测装置,监视机组漏氢情况。当机组漏氢量增大,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查找泄漏点。
10.2.9 设备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的携带式可燃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10.2.10 管道、阀门和水封等出现冻结时,应使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进行解冻,禁止使用明火烤烘或使用锤子等工具敲击。
10.2.11 禁止将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
10.2.12 放空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区内。
    2 室内放空管出口,应高出屋顶2.0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4.0m以上,且避开高压电气设备,周围并设置遮栏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0m以上。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3 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汽凝集、冰冻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
    4 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
10.2.13 氢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不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2 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少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3 氢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有关规定。
    4 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
    5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6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
    7 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8 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
10.2.14 室内现场因生产需要使用氢气瓶时,其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性物质、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0m。
    2 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3 氢气瓶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4 氢气瓶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10.2.15 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长直接排入虹吸井内。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管铜找漏。
10.2.16 当氢冷发电机着火时,应迅速切断氢源和电源,发电机解列停机,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10.2.17 漏氢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及时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不得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并用水强制冷却着火设备,此外,氢气系统应保持正压状态。
    2 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如采用大量消防水雾喷射其他可燃物质和相邻设备;如有可能,可将燃烧设备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10.2.18 制氢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及厂房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规定。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应超过上限0.22。
10.2.19 制氢站、供氢站宜布置于厂区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10.2.20 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制氢站、供氢站应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10.2.21 制氢站、供氢站的出入制度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采用。
10.2.22 制氢站、供氢站、贮氢罐、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10.2.23 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及时排除可燃气体,防止氢气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向安全地带。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10.2.24 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并朝向安全地带。屋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肋”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10.2.25 制氢站、供氢站应设氢气探测器。氢气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2.26 制氢站、供氢站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应用防火墙隔开。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门应直通厂房外。
10.2.27 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0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0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放空管口1.0m以上。
10.2.28 制氢站、供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气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电话电铃应布置在相邻的控制室内。
10.2.29 氢气系统设备检修或检验,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0.2.30 氢气系统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条文说明
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10.2.1 检测并控制氢纯度和氢中的含氧量是为了防止发生氢爆炸燃烧。
    为了防止在线监测装置发生问题使监测数据失准,还应定期进行取样化验、对比校正。
10.2.2 氢气渗出机壳的唯一途径是轴封与密封瓦之间的间隙,因此氢冷发电机一定不能使密封瓦断油,油压不应过低或过高。
10.2.3 防止氢冷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封闭母线积存氢气发生爆炸。
10.2.4 主要防止密封油泵失去电源造成氢气进入油系统。
10.2.5 充氢侧加装法兰短管并加装金属盲(堵)板,以备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进行动火检修、试验工作时,用来隔绝氢气源,防止发生氢气爆炸。
10.2.6 在置换过程中应有专职人员定时取样分析氢气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取样点应选在排出母管和气体不易流动的死角。取样前先放气1min~2min,以排出管内余气。
10.2.7 氢冷系统投入时,应先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再用氢气置换惰性气体。氢冷系统停运时,应先对发电机内氢气泄压后用惰性气体置换氢气,再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防止空气与氢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0.2.8 漏氢检测装置具有灵敏度高响应速度快、测点位置全面的特点,分别布置在定子冷却水箱上部,汽端和励端空侧回油管,封闭母线的A、B、C三相和中性点位置,基本能够覆盖靠人力不好检查的所有容易泄漏位置。安装漏氢检测装置,在线监视机组漏氢情况。
10.2.9 氢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具有无色无嗅、易泄漏、爆炸范围宽、点火能量低等特征。氢气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的携带式可燃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10.2.10 防止泄漏的氢气遇明火或敲击产生的火星,引起燃爆。
10.2.11 室内不准排放氢气是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重要措施之一。
10.2.12 氢气放空管设阻火器,是为了在氢气放空时,一旦雷击引起燃烧爆炸事故,起阻止事故蔓延作用。
    为了防止氢气爆炸,放空管应远离明火作业点和高出地面、屋顶一定距离,且避开高压电气设备。
10.2.13
    1 氢气为易燃易爆气体,为防止氢气管道火灾事故扩大,故规定支架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为防止检修其他管道时,焊渣火花落在氢气管道上发生危险,也为了防止氢气管道发生事故时影响其他管道;又因氢气轻,极易向上扩散,所以规定氢气管道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和上层。
    3 关于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可参阅《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
    5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为使管道不承受外力作用并能自由膨胀及施工检修方便,故要求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得有焊缝,是为了避免因有焊缝不便检查而无法发现泄漏氢气所带来的不安全性。此外,为防止氢气漏到其他房间引起意外事故,故要求在管道与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堵。
    6 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中有关管线综合绿化布置的规定,当穿过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时,加设套管。
    7 为了避免因氢气泄漏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规定氢气管道不准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8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10.2.1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而制定。
10.2.15 是某电厂事故教训。由于氢冷器的回水管与凝汽器出水管接在一起,氢漏到凝汽器出水管,因凝汽器铜管漏,当检修人员用明火找漏时,引起爆炸,造成人员死亡。
10.2.16 本规程6.2.5条规定了发电机的灭火方法。
10.2.17
    1 切断气源,燃烧自行熄灭。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不得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保持正压状态,处于完全燃烧状态,防止氢气系统回火发生。
    2 采用大量消防水雾喷射其他可燃物质和相邻设备,起到降温、灭火的作用,防止火灾蔓延。
10.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宜采用(㎡/m³)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制氢站(供氢站)厂房属于加大比值的厂房。《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规定按不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上限值0.22执行。
10.2.19 氢气站、供氢站可能发生燃烧和爆炸,因此规定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10.2.20 所以“严禁明火”是氢气站、供氢站和氢系统至关重要的安全措施之一,设置围墙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10.2.21 对制氢站、供氢站的出入制度的要求。
10.2.22 增强地面的耐磨性和强度,不起尘。地坪受金属材料摩擦不产生火花。
10.2.23 如室内通风不良,外泄的氢气积聚到爆炸极限范围时,一旦遇火花,就会立即引起爆炸事故。氢气的比重仅为空气的1/14,极易扩散。所以只要在厂房高处设风帽或天窗,靠自然通风或温差的作用,用新鲜空气置换含氢空气,氢气浓度就会大大降低。自然通风是安全防爆的有效措施之一。事故排风装置,是针对氢气系统一旦发生大量氢气泄漏事故时,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能适应紧急置换、氢气扩散的要求而设置的。
    现运行中的氢气站内有爆炸性危险房间每小时自然通风次数和事故排风换气次数,分别按3次和7次设计,已安全运行几十年,未曾因换气次数选用不当而酿成事故。
10.2.24 房顶做成平面结构(不是水平结构)是防止氢气在房顶积聚的重要措施。
    制氢站(供氢站)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有爆炸危险房间,若设机械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l)。通风口直径采纳有关规定,不应小于200mm。
10.2.25 制氢站、供氢站应设氢气探测器,当检测到空气中的含氢量达到0.4%(体积比)时,现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联动排风机,同时厂消防控制室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报警部位信号。
    没有设置氢气探测器的,应使用防爆等级符合规定的便携式测氢仪每周对制氢站(供氢站)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一次检测,最高含量不超过1%。
10.2.26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非燃烧体墙分隔。
10.2.27 氢气站、供氢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氢气站建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保护范围内。
10.2.28 当室内发生爆炸或燃烧时,屋内气体压力会急剧上升,向外开的门窗有利于释放压力。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有木材、铝、橡胶、塑料等。亦可以仅在门窗经常开启部分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防止铁制窗框直接撞击。
10.2.29 一般撞击、摩擦、不同电位之间的放电、各种爆炸材料的引燃、明火、热气流、高温烟气、雷电感应、电磁辐射等都可点燃氢气、空气混合物。为此,规定作业时必须使用铜质或皱铜合金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0.2.30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应有两台以上测爆仪进行现场监测,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氢气体积分数最高含量不超过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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