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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国家能源局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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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4 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
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4.5 防火检查
5 动火管理
5.1 动火级别
5.2 禁止动火条件
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 一般规定
6.2 灭火规则
6.3 灭火设施
7 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
7.1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7.2 锅炉
7.3 脱硫装置
7.4 脱硝装置
8 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
8.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8.2 煤粉制粉系统
8.3 燃油系统
9 新能源发电消防
9.1 风力发电场
9.2 光伏发电站
9.3 生物质发电厂
9.4 垃圾焚烧发电厂
10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
10.1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
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10.3 油浸式变压器
10.4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10.5 电缆
10.6 蓄电池室
10.7 其他电气设备
11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
12 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
12.1 电焊和气焊
12.2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
12.3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
13 消防设施
13.1 燃煤、燃机发电厂
13.2 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
13.3 风力发电场
13.4 光伏发电站
13.5 生物质发电厂
13.6 垃圾焚烧发电厂
13.7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
14 消防器材
14.1 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14.2 灭火器
14.3 消防器材配置
14.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附录A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B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C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二级动火工作票样张
附录D火力发电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附录E建(构)筑物、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附录F灭火器的分类、使用及原理
F.1灭火器总体分类
F.2泡沫灭火器
F.3二氧化碳灭火器
F.4干粉灭火器
F.5洁净气体灭火器
附录G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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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3.1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应包括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措施。
5.3.2 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5.3.3 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A样张,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B样张,二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C样张。
5.3.4 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5.3.5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发电单位保存在单位安监部门、电网经营单位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增加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5.3.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动火工作票:
    1)发电单位: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2)电网经营单位: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3)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5.3.7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允许实施动火条件。
    1 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在满足运行部门可动火条件,运行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填写许可动火时间和签名,完成运行许可手续。
    2 一级动火。
    1)发电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2)电网经营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3 二级动火: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5.3.8 动火作业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2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3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4 消防监护人应由本单位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5.3.9 动火作业间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2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5.3.10 动火作业终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2 动火作业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发电单位一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单位安监部门;二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电网经营单位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5.3.11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3)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4)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5)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2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3)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 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2)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完成相应安全措施。
    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4 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2)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
    3)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3)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5)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车间)领导。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3.1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进行本规程等制度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由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工作负责人由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
5.3.13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5.3.14 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但应符合第5.3.12条要求和由本单位审批。
5.3.15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1天),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5天)。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进行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条文说明
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3.1 明确动火作业应落实的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3.2 在一级动火区或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动火工作票,这是动火安全的重要措施,避免由于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也有相关的要求。
5.3.3 动火工作票可使用样张,也可根据本单位使用习惯进行版面调整。
5.3.4 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动火工作的现场组织者和负责人,应熟悉现场的设备、系统、环境和安全措施等,同时对动火作业人持证情况、技术水平和精神状况等比较了解,所以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审批人、监护人在动火工作中的职责不同,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又相互把关的关系。因此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
    因为一级动火是重要的动火工作,为了安全作业,设备运行部门必须认真审查作业的安全性和安全措施的正确性等,同时还要做好相应的设备停用和系统隔离等措施,因此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正常情况一般提前8h办理。
5.3.5 明确动火工作票份数和由谁收执,有利于动火作业、监护和监督。
5.3.6 明确一级、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审批要求。
5.3.7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明确允许动火条件及应履行的手续,这是动火作业前控制安全的措施。
5.3.8 动火作业应有专门动火监护人,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这是防火和灭火的重要措施,也是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
    1 一级动火火灾风险比较大,因此除了消防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安监人员也应始终在现场监护。消防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熟悉动火的设备和系统。
    2 二级动火消防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护。消防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熟悉动火的设备和系统。
    3 一级动火危险性较大,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进一步核对工作的安全性,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专职消防员和志愿消防员经过专门培训,应能胜任消防监护人职责。
5.3.9 动火工作间断的要求。
    1 为了防止残留火种引发火灾。
    2 重新确认安全条件,主要是防止安全措施等被改变。
    3~4 为了避免间隔时间过长,残留的可燃气体、易爆气体的含量或粉尘浓度累积过高,动火时发生燃烧、爆炸。
5.3.10 动火工作终结的要求。
    1 动火工作完毕后相关人员在现场各负其责,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动火工作终结。
    2 明确动火工作票的闭环管理。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是为了有利于检查、统计、分析、总结。
5.3.11 明确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的内容。
    3 动火工作有的与运行有关,有的与运行无关,凡是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措施的动火工作,则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收执一份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无关,则不必交运行人员签字和收执动火工作票。
    4 动火现场的可燃性气体、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定,并不一定由消防监护人进行,主要根据需测定、测定次数和间隔以及测定结果决定能否动火负责。
5.3.12 明确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进行本规程等制度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应熟悉动火工作职责、要求、流程等;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气焊作业的有效证件,这些都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
5.3.13 体现动火工作票的严肃性,主要为避免出错带来安全隐患。
5.3.14 本单位人员熟悉设备、环境、要求,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在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但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5.3.15 一级动火危险性较大,要控制作业时间,此外,考虑完成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规定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有效期为120h。如动火工作没有按时完成,需延期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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