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结构设计
8.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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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取值不应小于1.1;
2 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取值不应小于1.0;
3 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取值不应小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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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作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其中风荷载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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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锚固支座应与建(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设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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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设施传递的荷载。对连接设施的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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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规定。对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宜进行疲劳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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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8.2.8 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应进行强度、抗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大型户外高立柱广告的基底不应出现零应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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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除应进行承载力计算,还应进行结构变形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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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变形值和构件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1的规定:
2 LED显示屏钢结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2的规定:
3 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λ)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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