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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49-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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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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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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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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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0.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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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3.0.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3.0.9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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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  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3  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  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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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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