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和《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的有关规定。
6.2.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功能,其运行信号宜实现远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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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电气设备房间降温通风系统应根据需要设置温度控制装置,且应能根据设定的上、下限温度自动控制风机启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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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SF6气体绝缘电气设备所在房间应设置SF6气体超限报警,当SF6气体浓度超限时应自动启动机械通风装置。
6.2.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与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并应配合消防系统设置防火隔断和排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