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通信
5.3 通 信
5.3.1 系统通信及站内通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220kV~500kV变电所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5的有关规定。
5.3.2 光纤通信设计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定》DL/T 5404的规定外,还应结合所处地域的通信网现状、工程实际业务需求以及各网省公司通信规划。
5.3.3 载波通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线载波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 5189的有关规定。
5.3.4 调度交换机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通信交换网设计技术规程》DL/T 5157的有关规定。
5.3.5 通信电源宜与变电站电源系统一体化设计,应配置2套独立的DC/DC转换装置实现对通信设备的—48V直流电源供电。站内交流故障时,电源应能维持对通信设备供电2h,偏远地区变电站应能维持供电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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